国家税务总局12366:中秋节购物卡,涉税处理要如何办
购物卡税务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09
今年中秋节到了,然后公司有一个项目在装修,请的都是农民工,这个项目是外包给乙方,农名工是乙方请的。问:中秋节我公司也送购物卡给农名工,是否要申报个税?还有购物卡也送给供应商,是否申报个税?还是属于招待费呢?
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贵公司赠送给农民工和供应商个人的购物卡应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第三只眼学习小结:按照偶然所得,小编认为也是可以解释的,至于是不是业务招待费,小编认为需要结合情形判断,比如给农民工的购物卡,就不宜作为业务招待费,作为项目费用或者至多作为福利费也可以了,如果认为风险大,作为业务招待费,小编也是见过有的税务负责人这么做的,反正多计税,多调税,这是一种风险应对的路子。
至于增值税,则根本就不是征税事项,取得的发票是不征税的发票,直接按实际使用计入成本费用即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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