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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为何商业保险缴纳按工资薪金缴纳了个税,但却不让在企业所得税前按工资薪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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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 00:26: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何商业保险缴纳按工资薪金缴纳了个税,但却不让在企业所得税前按工资薪金扣除


郝龙航  北京大力税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前两天,遇到一个好伙伴咨询我这个问题,为何企业为员工办理的商业保险,税务机关让补缴了个税,是按工资薪金计缴的,但既然定性为工资薪金了,为何企业所得税前不让作为工资薪金扣除呢,你们税务机关是不是不讲理呢?

认识一: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与企业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是两张皮不同的内容

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就是一个大口袋,只要是个人所得,都往里装,就比如说企业所得税的福利费,也是属于个税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税,但是企业所得税就是要分为工资薪金与福利费分别计算扣除,这纯粹是技术规则的设立,没有真理存在使然。

但是如果个人出租汽车给单位使用,则就不是工资薪金了,就属于租赁收入了,

认识二:为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计税问题

目前为个人购买的年金享受递延纳个税政策,还有个人健康险每年2400元的最高扣除额,还有一些特殊工种的商业保险也是不宜认为属于个人所得的项目,除此外如果是单位为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多认为属于个人所得需要按工资薪金计算个税。

而企业所得税,为个人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年度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各5%以内据实扣除,为特殊工种的保险,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还有一种是对于员工出差过程中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于此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税前扣除与不扣除,只是企业所得税的规则,而算不算员工的所得,则是个税的规则界定。我们可以这样想,企业税前不得列支扣除但税前可以扣除的,一样可以成为员工的所得。

我们国家的税制复杂,除了税种多,规则杂,还有同一事项在适用不同税种时,其产生的计税规则与征免条件的差异。

如果您有此方面的问题,可以联系第三只眼进行探讨,微信18601122942。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68&aid=1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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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1 00:31:06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
文号:税总函〔2016〕274号 发布日期:2016-06-1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2009年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16〕13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该企业税前扣除的上述支出,是企业真实发生的支出。
    根据你局提供的材料:一、除本案所涉及稽查外,未对该企业进行过其他稽查立案处理;二、除本案所涉违规列支行为外,未发现该企业成立以来存在其他违规列支行为;三、本案所涉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已在当期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据此,从证据角度不能认定该企业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
    综上,我局同意你局的第二种复核意见,即不认定为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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