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票支付的工程款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可以扣除么?
来源:税屋 作者:税语说 人气:516 发布时间:2019-10-28
摘要:作者牵头清算的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向主管税局提交了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主管税局在清算审核中提出该项目部分工程款以商票(商业汇票)方式支付,上述商票虽已由开发商承兑,但为远期商票,截至清算审核时开发商仍未以现金(含银行存款)方式兑付,应付票...
作者牵头清算的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向主管税局提交了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主管税局在清算审核中提出该项目部分工程款以商票(商业汇票)方式支付,上述商票虽已由开发商承兑,但为远期商票,截至清算审核时开发商仍未以现金(含银行存款)方式兑付,应付票据和应付工程款虽名义不同,实质都是开发商欠施工企业钱,此部分工程款应认定为未实际支付,不得在清算中予以扣除。
注: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实际发生与实际支付的争议与区别,本文不作探讨。
本文要论述的两个问题:商票支付算不算支付?商票债务和工程债务是否实质一致?
一、商票支付算不算支付?
商票作为法定票据的一种,是公认的支付方式之一,因此商票支付是支付方式之一,商票支付应认为是已支付。
主要相关法律条款摘选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主席令第22号)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十九条 汇票的定义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商票债务和工程债务是否实质一致?
主管税局认为应付票据和应付工程款虽名义不同,实质都是开发商欠施工企业钱,这个观点有一定的迷惑性,从债权人/债务人的角度来看,不管是应付票据还是应付工程款,债权人/债务人都是施工企业/开发商,从这点来看,应付票据还是应付工程款都是开发商欠施工企业的钱。但应付票据和应付工程款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存在诸多区别与差异(注:下面作者一个非法律从业者又要班门弄斧了):
应付票据是票据之债,而应付工程款是合同之债。票据债务因票据的签发和交付而发生,并依票据而存在,是无因债务,虽然《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此处的“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如应付工程款的建设施工合同及其债权债务)系票据原因,票据一经签发或转让,票据原因的法律关系与票据债务的法律关系就相分离。应付票据与应付工程款的另外一个明显区别是当开发商以商票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已经完成了工程款的支付,施工企业与开发商间变成了票据关系。若商票到期无法兑付,施工企业只能追究开发商票据无法兑付的责任,而不能依据建设施工合同向开发商索要工程款,也就丧失了优先受偿权。因此,应付票据与应付工程款是两个独立而不同的债。
注:票据之债与合同之债关于转让、善意取得、抗辩、连带责任等其他区别,本文不予赘述。
作者观点:商票支付也是支付,票据债务应明显区别于建设施工合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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