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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 【12366纳税服务平台】投资性房地产税务上可以计提折旧吗?(广西) 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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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4 01:22: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税务上可以计提折旧吗?

留言时间:2019-11-1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077041ab8d942a796c16c914eeec06e

请问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税务上可以计算折旧税前扣除吗?请结合实例进行解答,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税务上可以计算折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大力税手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一条规定,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并不计提折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的支出应在会计上确认。

1)、定义与范围。(1)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2)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规定,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2)、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一条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463&aid=15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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