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允许开具发票的增值税不征税项目知多少?
来源:段文涛 作者:段文涛 人气:433 发布时间:2017-09-27
摘要: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和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这三类业务,是大家熟知的纳税人收取了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这三类业务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选择未发...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和“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这三类业务,是大家熟知的纳税人收取了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这三类业务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对应的编码,同时在税率栏选择“不征税”来开具增值税发票。
那么,营改增以来,除了上述这三类业务以外,是否还有其他业务也能按此办理,在开具发票选择税率时选择“不征税”呢,即,允许按“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开具发票的情形还有哪些呢?
除了前述三类业务以外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营改增后开具发票时选择(税率)“不征税”与平时所称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是有所区别的,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不征收增值税的行为或者不是增值税应税行为,就一定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还应记住这些特例是可以开具发票的。
当然,即使这些行为可以开具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发票,但对于这些“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http://www.shui5.cn/article/5a/114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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