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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杂项] 三方抵债,操作不慎,税务风险更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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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6 09:29: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三方抵债,操作不慎,税务风险更甚

税月如歌 / 2019-12-06 58 0文字 大 正常 小

标签:税务风险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三方抵债、三方抵账或三方抹账等在日常交易中经常出现,比如甲欠乙钱,乙欠丙钱,如果丙欠甲钱,甲乙丙协商一致签订三方抵债或抵账协议,甲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都全面免除;如果丙不欠甲钱,甲乙丙协商一致签订三方抵债抵账协议,丙直接将钱给甲方,甲乙丙三方债权债务全面抵消。

可见,三方抵债或抵账避免了资金的多环节支付,提高了资金流转的效率,促进了交易的便捷性,有利于商业贸易的发展。但操作不规范,极易带来税务风险。



1.货物或劳务发收主体与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不一致的,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犯罪。


比如上例中,丙将钱直接支付给甲,甲开具发票给丙的,由于甲与丙之间无真实交易,甲和丙的开票和受票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引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发票的行政甚至刑事法律风险。

2.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进项抵扣,若已抵扣,进项转出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导致多缴增值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三)条:“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很多税务机关根据以上规定认为提供货物或劳务的主体一定也是收取款项的主体,也就是所谓的“三流要统一”,否则取得的发票也不得进项抵扣。

三方抵债或抵账中,资金流不是按照货物流方向流动,不符合以上规定,可能被税务机关要求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若已抵扣的,要求进项转出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不能抵扣,后抵扣后又进项转出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缴纳的增值税就会增加。

3.少缴税款,被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三方抵债或抵账协议签订后,并没有履行,比如上例中丙没有将钱支付给甲,但三方仅仅从账面上消除应收或应付账款,这样应付账款就不能作为营业外收入而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总之,防控三方抵债或抵账或抹账税务风险,重点做到以下3点:

1.三方抵债或抵账或抹账协议内容要求完整、真实,尤其是要有三方之间基础法律关系,并要有证据资料来证明;

2.协议签订后一定要按照约定来履行,包括支付款项、对应货物流开具发票等;

3.货物或劳务交收主体一定与发票主体保持一致。


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2/1971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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