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联泰环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污水处理劳务虽然自2015年7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5]78号即征即退70%政策(原为免税),公司称,根据国发〔2015〕25号第三条以及特许经营权合同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扣除退税70%部分的税款以及相关附加税等获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联泰环保(603797.SH)于2020年2月20日发布公告,披露2015年7月1日起,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由免征(财税[2008]156号)改为即征即退(财税[2015]78号)政策,退税比例为70%。公司称,根据国发〔2015〕25号第三条规定以及相关的特许经营权合同等,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扣除退税70%部分的税款以及相关附加税等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大力税手注:国发〔2015〕25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5月10日发布)规定: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603797联泰环保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2020.2.20】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9900029385&announcementId=1207314759&announcementTime=2020-02-20
3、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根据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2015年7月1日之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均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根据财税[2015]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的规定,2015年7月1日起,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由免征改为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同时,根据国发〔2015〕25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的第三条规定以及相关的特许经营权合同等,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扣除退税70%部分的税款以及相关附加税等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司及其子公司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近年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若未来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不利于公司的变化,可能会给公司的经营成果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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