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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9 20:36: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广电计量:整体变更净折股后新增注册资本2500万元、其后又以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1500万元,依照粤地税发[1998]221号关于将股份红利再投入生产不计征个税的规定,10名自然人股东个税均未代扣代缴,主管税局亦不予征缴——保荐人及律师认为,即使地方优惠与总局相悖、事项已过追征期,自然人股东不会因此受到处罚



广电计量(002967.SZ)于2019年10月29日发布公告,披露2011年11月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涉及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2500万元(新增);随后于2013年6月以以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转增股本。

两次转增涉及10名自然人股东个税,依照粤地税发[1998]221号,自然人股东就该等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无需申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构依据地方文件未予征缴,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于2018年8月6日出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红利奖励个人所得税情况说明》,确认公司前述股改及权益分派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不列为相关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根据当时有效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221号),“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列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

保荐人及律师认为,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的相关规定,即使地方优惠与总局意见相悖、前述未申报纳税事宜已过追征期,故10名自然人股东不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前述股改及权益分派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不列为相关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上述广东省地方性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相悖,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的相关规定,……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相关自然人前述未申报纳税事宜距今已满五年,依据国税函[2009]326号文的上述规定,相关自然人将不会因前述未申报纳税事宜受到行政处罚。”

大力税手注:

1)、2011年11月体变更时新增注册资本2500万元。2011年8月25日,广州广电计量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意,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广电有限截至201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58,347,995.91元为基础,按1.16696:1的比例折合股份5,000万股(折股前注册资本2500万元),净资产值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差额记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2011年11月29日,广电计量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公司整体变更时,黄敦鹏、曾昕等10名自然人股东未就广电有限截至2011年6月30日的资本公积26,037,492.08元、盈余公积716,312.62元以及未分配利润6,594,191.21元,共计33,347,995.91元转增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或转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事宜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13年6月改制后第一次增资、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1500万元。前述黄敦鹏、曾昕等10名自然人股东未就本次资本公积834.80万元和未分配利润665.20万元合计1,500.0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事宜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3)、2015 年 5 月,广电计量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

《002967广电计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2019.10.29】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gfbj0832462&announcementId=1207029840&announcementTime=2019-10-29#

十、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义务的风险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涉及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司2013年6月,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加至6,500万元时,涉及以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转增股本。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221号),“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列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自然人股东就该等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申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也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于2018年8月6日出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红利奖励个人所得税情况说明》,确认公司前述股改及权益分派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不列为相关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上述广东省地方性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相悖,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的相关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相关自然人前述未申报纳税事宜距今已满五年,依据国税函[2009]326号文的上述规定,相关自然人将不会因前述未申报纳税事宜受到行政处罚。且相关自然人股东已书面承诺:如若税务主管部门进行追缴或要求公司代缴,将以自有资金申报缴纳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如有);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追缴而相关自然人股东未如期足额缴款税款导致公司承担代缴义务的,公司在承担代缴义务后有权扣减对该等自然人股东的分红,扣减金额等于代缴金额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

(六)2011年11月,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2011年7月24日,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广州广电计量测试技术有限公司2009年度-2011年6月审计报告》((2011)羊查字第22960号),截至2011年6月30日,广电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58,347,995.91元。

2011年8月15日,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广州广电计量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涉及广州广电计量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联羊城评字[2011]第XHGPE0098号),以2011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评估,广电有限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结果如下:账面值为5,834.80万元,评估值为6,317.07万元,增值率8.27%。2011年10月26日,广州市国资委下发《关于核准广州广电计量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批复》(穗国资批[2011]123号),核准了上述资产评估结果。

2011年8月25日,广电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广电有限截至201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58,347,995.91元为基础,按1.16696:1的比例折合股份5,000.00万股,广电有限净资产值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差额记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以此作为各发起人认购股份公司股份的对价,各股东在股份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变。

同日,无线电集团与10名自然人股东黄敦鹏、曾昕、陈旗、蔡龙浩、黄沃文、张佑云、黄英龄、陈海梅、郭湘黔、杨锦华签订了《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约定:股份公司的设立采取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方式,即将广电有限经审计的截至2011年6月30日的账面净资产值58,347,995.91元按1.16696:1的比例折合股份5,000.00万股,无线电集团、黄敦鹏、曾昕、陈旗、蔡龙浩、黄沃文、张佑云、黄英龄、陈海梅、郭湘黔、杨锦华的分别持有股份公司66.67%、12.00%、10.00%、4.87%、1.00%、1.00%、1.00%、1.00%、1.00%、0.80%、0.66%的股份。

2011年8月30日,广电有限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公司股份制改造事宜进行审议,会议确认根据本次改制方案,广电有限改制后仍为国有控股公司,所有员工均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继续聘用,不存在职工安置问题,不存在损害职工利益的情形,与会代表一致审议通过本次改制方案。

2011年11月9日,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2011年羊验字23293号”《验资报告》,经验证,广电有限根据“(2011)羊查字第22960号”《审计报告》,以截至2011年6月30日的实收资本25,000,000元、资本公积26,037,492.08元、盈余公积716,312.62元以及未分配利润6,594,191.21元,共计58,347,995.91元,按1.1669599182:1的比例折算为公司的全部股本5,000.00万元,其余8,347,995.91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本为5,000.00万元,分别由无线电集团、黄敦鹏、曾昕、陈旗、蔡龙浩、黄沃文、张佑云、黄英龄、陈海梅、郭湘黔、杨锦华持有66.67%、12.00%、10.00%、4.87%、1.00%、1.00%、1.00%、1.00%、1.00%、0.80%、0.66%的股份。

2011年11月11日,广电有限11名股东(即发起人)召开广电计量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整体变更设立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审核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议案》、《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议案。

2011年11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粤国资函[2011]884号),批准股份公司的总股本5,000.00万股,其中无线电集团持有3,333.3334万股,占总股本66.67%,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2011年11月14日,广州市国资委下发了《关于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穗国资函[2011]126号),批准股份公司的总股本5,000万股,其中无线电集团持有3,333.33万股,占总股本66.67%,股权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广电计量已就上述变更事宜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并于2011年11月29日在广州市工商局办理完成设立登记。

广电计量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公司整体变更时,前述黄敦鹏、曾昕等10名自然人股东未就广电有限截至2011年6月30日的资本公积26,037,492.08元、盈余公积716,312.62元以及未分配利润6,594,191.21元,共计33,347,995.91元转增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或转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事宜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当时有效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221号),“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列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主管税务机构依据前述规定未予征缴。

虽然依据上述广东省的地方性规定,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该等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等相关规定相悖,相关自然人股前述未申报纳税事宜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的相关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相关自然人前述未申报纳税事宜距今已满五年,依据国税函[2009]326号文的上述规定,相关自然人将不会因前述未申报纳税事宜受到行政处罚。且相关自然人股东已书面承诺:如若税务主管部门进行追缴或要求发行人代缴,将以自有资金申报缴纳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如有)。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追缴而相关自然人股东未如期足额缴款税款导致发行人承担代缴义务的,发行人在承担代缴义务后有权扣减对该等自然人股东的分红,扣减金额等于代缴金额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自然人股东未履行纳税义务,发行人亦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系依据当时有效的广东省地方性规定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不存在偷缴、欠缴的主观故意,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的相关规定,前述未申报纳税事宜已过追征期,相关自然人股东不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且相关自然人股东已出具书面兜底承诺,至今主管税务机关未要求发行人补充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且发行人也已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无税务违规的合规证明,发行人未就上述自然人股东涉税事宜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不构成影响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七)2013年6月,广电计量第一次增资

2013年4月25日,广电计量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利润分配及增资扩股的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00万元增加至6,500.00万元,以公司2012年12月31日股本5,000.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增加注册资本1,500.00万元,其中以资本公积增资834.80万元,以未分配利润增资665.20万元。2013年5月3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分所出具了“信会师粤报字[2013]第40160号”《验资报告》,经验证,截至2013年4月30日,广电计量已将资本公积8,347,995.91元,未分配利润6,652,004.09元,合计1500.00万元转增股本。截至2013年4月30日,广电计量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6,500.00万元。

上述变更事宜已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并于2013年6月6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前述黄敦鹏、曾昕等10名自然人股东未就本次资本公积834.80万元和未分配利润665.20万元合计1,500.0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事宜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当时有效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221号),“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列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主管税务机构依据前述规定未予征缴。

虽然依据上述广东省的地方性规定,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该等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等相关规定相悖,相关自然人股前述未申报纳税事宜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的相关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相关自然人前述未申报纳税事宜距今已满五年,依据国税函[2009]326号文的上述规定,相关自然人将不会因前述未申报纳税事宜受到行政处罚。且相关自然人股东已书面承诺:如若税务主管部门进行追缴或要求发行人代缴,将以自有资金申报缴纳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如有)。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追缴而相关自然人股东未如期足额缴款税款导致发行人承担代缴义务的,发行人在承担代缴义务后有权扣减对该等自然人股东的分红,扣减金额等于代缴金额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自然人股东未履行纳税义务,发行人亦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系依据当时有效的广东省地方性规定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不存在偷缴、欠缴的主观故意,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的相关规定,前述未申报纳税事宜已过追征期,相关自然人股东不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且相关自然人股东已出具书面兜底承诺,至今主管税务机关未要求发行人补充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且发行人也已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无税务违规的合规证明,发行人未就上述自然人股东涉税事宜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不构成影响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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