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如何计税 | 各地国税 | 地区口径 | 河北国税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2016.5.22 七、关于银行转让理财产品收入缴纳增值税问题 银行转让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标注:理财产品转让是金融商品转让,这在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已得到明确。营业税下对于理财产品未规定得这样明确。 | 山东国税 | 2016年8月10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2016.8.10 1、金融商品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时,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转让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二)款所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 宁波国税 | 12366热线热点问题8月25日 2016.8.25 7、问:我公司在银行购买了理财产品,收到的利息是否要交增值税? 答:纳税人(自然人除外)购买非保本理财产品收益,若理财收益不固定、不保底,暂不征收增值税。保本理财产品收益则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2366最新问题 9月2016.9.26 1、公司购买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增值税方面要申报吗?宁波有没有这方面明文的规定? 时 间:2016-09-26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自然人除外)购买非保本理财产品收益,若理财收益不固定、不保底,暂不征收增值税。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收益有别于银行的一般存款利息,银行理财产品资金的对外投资,实质是类贷款业务。因此,纳税人(自然人除外)取得的保本理财产品收益,应按照“贷款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 标注:宁波的意见是纳税人,这儿剔除了自然人,购买理财产品,若保本,是贷款业务,不是存款,是要按贷款服务计算增值税的,如果是不保本,那是投资收益分配,暂不征收增值税。关于这一点,实质是一种定性的问题,当然也可以认为保本是存款的性质,只是在形式上确是不同的表现。在国家层面没有明确的情形之下,宁波的意见代表了一种明确性的表达。 那上面个人如何办啊?我们知道,这儿是指自然人,对于其取得的保本理财,认为是贷款收入,一是面临征管问题,这么多自然人如何管,二是如果明确征税方式,个人计算起来也困难,三是并没有要求银行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所以这一点,暂将自然人除外,也可能存在无奈之处,最后个人还有小微免税的适用问题,这就更复杂了。 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对于个人转让金融商品收入的免税,这儿的个人是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同时这儿补充一下,财税〔2016〕140号文件基本上是认可了宁波国税的意见,从保本与非保本的角度进行了统一地明确。 | 湖北国税 | 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2016.11.24 七、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购买的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购买的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如果产生收益,作为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标注:与财税〔2016〕140号文件一致。 | 大连国税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的通知 2016.6.5 121.保本理财怎样理解?正常通过网银购买的理财产品,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保本字样,利息收入是否免税? 答:征税。 标注:建议进一步参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规定。 | 北京国税 | 热点问题(4月21日) 2016.4.21 1.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转让理财产品的收入算在这500万中吗? 答:转让理财产品属于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属于营改增应税范围。因此,计算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时应包含转让理财产品的销售额。 标注:注意这个理财产品的销售额是不是差额还是毛额的概念,从申报表来看,是需要体现差额的,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因此我们理解以转让前的差额确定销售额更合理一些,毕竟这是收入额“流水账”,差额计算销售额只是计算应税销售额的方法,这是考虑了当下进项难以开具也难以明确取得的交易现状。 | 安徽国税 |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6年5月) 2016.5.27 问题七、2016年5月1日以后,银行企业收取的贷款利息、手续费等应如何开具发票?银行企业支付给单位或者个人(含自然人)存款利息,应如何取得发票或以什么凭证作为合法凭证入账?非金融单位,在银行购买保本理财产品,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取得什么发票?保本理财产品到期后收回理财产品本金并取得收益,单位或者个人(含自然人)应分别如何开具发票并纳税? 解答:银行企业收取的贷款利息、手续费等应开具增值税发票。银行企业支付给单位或者个人(含自然人)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不属增值税范畴,可凭自己开具的结息单作为入账的原始凭证。非金融单位在银行购买保本理财产品,可凭签订的购买理财产品的协议入账。理财产品到期后收回本息的单位不需开具发票,对取得的收入按贷款服务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标注:银行收取的贷款利息、手续费,多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贷款服务不能抵扣之用,也存在有不给开具发票的情形。存款利息收入是不征税项目,这就没有必要开具发票了。银行凭利息单做凭证,基本上风险也是可控的。购买理财产品也不是需要开具发票的应税行为,只是一个投资行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对于保本的到期按贷款服务,这一点没有问题。 | 新疆国税 | “营改增”难点问题解答汇编(六) 2016.6.27 2、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收入要交增值税吗?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栏目征收增值税。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属于利息性质。 标注:保本属于贷款服务的属性,需要计征增值税。 | 厦门国税 |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三十)2018.4.24 来源:厦门国税 作者:黄柳君 日期:2018-04-24 5、银行购买其他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结构性融资、资管计划等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征税,还是按金融商品转让征税? 答: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结构性融资、资管计划等产品属金融商品,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贷款服务征税。 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十一)2016.5.23
3、纳税人转让理财产品、买卖股票收入是否计入应税销售额,判定是否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 答:转让理财产品、买卖股票属于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属于营改增应税范围。因此,判定其销售额是否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时应包含转让理财产品、买卖股票的销售额。 | 河南国税 |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十二 2016.6.2 问题三 银行转让理财产品收入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综上,银行转让理财产品应视为“金融商品转让”,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相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 上海国税 | 倾听诉求、答疑解惑—市税务局开展“营改增”专题访谈 2016.4.20 问: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收入要交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栏目征收增值税。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属于利息性质。 |
【学习理解】 通过这个问题的汇集,我们还是很有收获的,关于保本理财,基本上认为属于贷款,取得的利息要计算增值税。对于非保本,那是投资分红,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财税〔2016〕140号文件最后确定性的提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件同时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这相当于将操作者纳入正式的纳税人,在征税的保障上,也是比较现实的。不过这给资管行业带来核算与管理的挑战,因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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