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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 【12366纳税服务平台】简易计税期满36个月后,暂未锁定一般计税方式,中间衔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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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 19:02: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简易计税期满36个月后,暂未锁定一般计税方式,中间衔接阶段延续适用了简易计税、是否还需再满36个月才能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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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税务

【西藏税务】简易计税36个月留言时间:2020-07-2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01eb8f1dd064a67b589f15317552633
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必须在满第36个月当月或满36个月次月(37个月)决定往后是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如选择简易计税第40个月后,是否能在第41个月选择一般计税,还是需要再满一次36个月的周期才能选择一般计税。
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云南税务

【云南税务】简易计税36个月留言时间:2020-07-27
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必须在满第36个月当月或满36个月次月(37个月)决定往后是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如选择简易计税第40个月后,是否能在第41个月选择一般计税,还是需要再满一次36个月的周期才能选择一般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若您在满第36个月后再次选择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同样也需要符合文件的规定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辽宁税务

【辽宁税务】简易计税36个月留言时间:2020-07-2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0fe21671c1e413da319c1266ce7be37

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必须在满第36个月当月或满36个月次月(37个月)决定往后是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如选择简易计税第40个月后,是否能在第41个月选择一般计税,还是需要再满一次36个月的周期才能选择一般计税。

辽宁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安徽税务

【安徽税务】选择简易计税36个月后的计税方式留言时间:2020-06-23

您好!我司经营用房产是总公司房产,房产证的时间是2013年,我和总公司每年签订租赁合同。我司在2016年5月营改增选择简易计税,2016年5月-2019年4月满36个月,2019年5月1日-2019年6月30日沿用简易计税,2019年7月1日改成一般计税,请问2019年的5-6月期间我司是否适用简易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转租房产的取得时间,为合同约定的租入时间,合同约定的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之后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四川税务

【四川税务】选择一般计税后是否必须36个月后才能选择简易计税?留言时间:2020-06-1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a55546a128f42b9ade01be9c487f472

商品混凝土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但由于前期购建活动取得大量增值税进项税额,考虑前期按一般计税抵扣进项,待进项不足前转为简易计税。根据规定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不能变更,那么请问,在选择一般计税后是否也是必须36个月后才能选择简易计税?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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