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云海金属:三家厂区由管委会主导进行搬迁、2019年共收到拆迁补偿款7.16亿元,系由管委会指定的三家公司支付,当年确认为资产处置损益7.15亿元(占净利润78.57%)、因此被交易所质疑合理性——会计师称,此次拆迁非政府性搬迁、而是双方自愿的商业拆迁行为,故补偿款性质应为处置固定资产及转让不动产等的收入,处置损益的确认亦符合固定资产准则
云海金属(002182.SZ)于2020年8月5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及下属两家子公司的3处厂区涉及搬迁(2018年3月3日与南京溧水高新区管委会的搬迁框架协议),2019年管委会指定了3家单位作为甲方与公司及两子公司分别签署土地收储搬迁补偿协议——南京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南京溧水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南京溧水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共收到拆迁补偿款总金额为71,614.2796万元,即已收到拆迁补偿合同约定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合计10.23亿元的70%的款项。
基于该事项,公司确认了2019年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7.15亿元,占净利润78.57%,因此被深交所质疑合理性。会计师称,此次拆迁事项非政府性搬迁,而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商业拆迁,补偿款实质上是被拆迁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及转让不动产等的收入,处置损益的确认亦符合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另外公司按拆迁协议约定条款,报告期内已办理房产、土地过户,以及机器设备等的移交手续,且已按协议约定条款收取70%价款,处置与转让实质上已经完成,资产处置损益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云海金属00218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20.8.5】详细披露如下:
问题2:报告期内,你公司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7.15亿元,占净利润78.57%,主要是拆迁补偿所致。请结合2019年度你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合同、获得拆迁补偿款项情况,说明会计处理方式、确认处置收益的依据,并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拆迁补偿合同情况:
2018年3月3日,公司与南京市溧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署了《关于公司与政府签订厂区搬迁框架协议》,参照溧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搬迁、项目选址、规划设计、建设计划、投资建设等事宜,签订搬迁框架协议。根据框架协议,管委会指定以下3家单位南京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溧水经开”或“甲方”)、南京溧水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水高投”或“甲方”)和南京溧水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水商贸旅游”或“甲方”)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签署搬迁补偿协议。
2019年3月26日,公司与溧水经开签署了《开发区项目收储合同》,搬迁范围系公司的3处厂区,包括溧水开发区厂区、位于子公司南京云开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云开”)晶桥工业集中区厂区的部分房产与土地以及位于子公司南京云海轻金属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精密”)洪蓝薛家自然村厂区的部分房产与土地。
2019年4月4日,子公司南京云海轻金属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精密”)与溧水商贸旅游签署了《洪蓝项目收储合同》,搬迁范围系子公司自身厂区。
2019年4月4日,子公司南京云开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云开”)与溧水高投签署了《晶桥项目收储合同》,搬迁范围系自身厂区。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
注:补偿总金额为不含税金额,相关税费由甲方缴纳,公司代收代缴。
二、获得拆迁补偿款项情况
公司收到拆迁款项如下: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共收到拆迁补偿款总金额为71,614.2796万元,即已收到拆迁补偿合同约定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合计70%的款项。
三、会计处理方式、确认处置收益的依据
公司搬迁补偿款的定价依据为第三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交易的本质是将自身的资产与甲方进行平等交换,因此按照资产处置的一般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对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方式如下:对预收的拆迁补偿款计入“专项应付款”,至公司房产、土地办理过户手续以及机器设备等资产办理交接后,公司开票给甲方,“专项应付款”冲减“固定资产清理”,剩余金额计入“资产处置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以下简称“解释3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公司收到的征拆补偿款,系由甲方拨付的拆迁补偿款,并非出自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的预算支出资金,并结合拆迁补偿合同等资料判断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依据拆迁补偿合同和第三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公司开发区厂区房产、土地已于2019年10月办理产权过户,机器设备等资产也按清单予以移交;子公司云海精密洪蓝厂区和南京云开晶桥厂区房产、土地已于2019年12月办理产权过户,机器设备等资产也按清单予以移交。公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予甲方,款项收至总款项的70%,资产清理已经完毕。
另外,此次搬迁为先建后拆,逐步搬迁的方式,新厂区搬迁至溧水区东屏新材料科技产业园,开工时间为2018年3月,预计在2020年末全部建成。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新厂区正在建设,部分车间、办公等也逐步在搬迁之中,待全部搬迁完毕甲方即支付剩下的30%尾款。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回复:
1.核查过程
针对公司回复情况,结合年报审计工作,实施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与管委会签署的搬迁框架协议、与甲方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
(2)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对拆迁事项的会议决议;
(3)询问管理层有关拆迁补偿合同的签署、获得拆迁补偿情况以及会计处理情况;
(4)查阅并核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5)核实公司房产、土地过户的办理资料,机器设备的移交清单;
(6)查阅公司记账凭证并核对收到甲方的每笔拆迁款项;
(7)查阅公司记账凭证并核查拆迁补偿事项公司的会计处理。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此次拆迁事项非政府性搬迁,而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商业拆迁,补偿款实质上是被拆迁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及转让不动产等的收入,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符合相关规定。另外公司按拆迁协议约定条款,报告期内已办理房产、土地过户,以及机器设备等的移交手续,且已按协议约定条款收取70%价款,处置与转让实质上已经完成,资产处置损益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8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