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税讯】中加特:因嵌入式软件价值占变频调速一体机等整机产品30%-50%,故申请按该等产品总销售额的30%计算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并申请退税,虽然计算方式与财税[2011]100号有出入,会计师认为,该销售额确认及退税符合100号文规定
青岛中加特于2020年9月10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嵌入式软件价值占整机产品30%-50%之间,公司按照软件占比为30%申请退税,2018年11月才开始申请(10月的软件销售起算)并享受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方法,系按照含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总额的30%比率计算并申请退税,2019年度按该方式计算的嵌入式软件销售额为9,745.36万元。虽然与财税[2011]100号“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的计算方式有出入,但申报会计师经核查认为,符合财税[2011]100号规定。“1)、公司2018年11月才开始享受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系出于谨慎性考虑,在主动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指导、培训,确认全部符合税务操作规程后进行申请享受退税;2)、相关含嵌入式软件产品主要为变频调速一体机和电气控制产品,报告期各期销售金额占比为5.06%、12.04%;3)、退税金额与软件类产品收入匹配;4)、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及退税符合财税100号文的规定。”
含嵌入式软件产品(变频调速一体机、电气控制等)软件退税计算 | | | | | | | | | | 相关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②=①*30%[注] (万元) | | | | | | | | | [注]根据公司嵌入式软件定价指导书,软件价值占整机产品30%-50%之间,公司按照软件占比为30%申请退税。
公司于2018年3月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但因申请退税涉及软件产品的计税方式选择、进项税的分摊计算、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等复杂业务,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主动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指导、培训,确认全部符合税务操作规程后,于2018年11月份开始正式对所属期为2018年10月份的嵌入式软件产品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退税申请后的次月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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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公告、大力税手整理 大力税手附: 财税[2011]100号: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青岛中加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8-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二)》【2020-09-10】详细披露如下:
13.11请发行人说明2018年11月才开始申请并享受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嵌入式软件产品在报告期各期的内容、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退税金额与软件类产品收入的匹配性,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及退税是否符合财税100号文的规定。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发行人说明
(一)2018年11月才开始申请并享受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于2018年3月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但因申请退税涉及软件产品的计税方式选择、进项税的分摊计算、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等复杂业务,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主动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指导、培训,确认全部符合税务操作规程后,于2018年11月份开始正式对所属期为2018年10月份的嵌入式软件产品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退税申请后的次月予以退税。
(二)相关嵌入式软件产品在报告期各期的内容、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
含嵌入式软件产品包括变频调速一体机、电气控制产品,相关嵌入式软件产品在报告期内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列示如下:
[注]根据公司嵌入式软件定价指导书,软件价值占整机产品30%-50%之间,公司按照软件占比为30%申请退税。
(三)退税金额与软件类产品收入的匹配性
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与公司产品收入的关系列示如下:
差异原因系公司申报增值税退税与实际收到退税款存在时间性差异,具体列示如下:(单位: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与软件类产品收入匹配。
(四)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及退税是否符合财税100号文的规定
根据财税100号文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公司销售的相关软件产品已取得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胶南市国家税务局备案,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向公司了解2018年11月开始享受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原因及合理性;2、检查公司相关软件产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软件测评中心出具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税务登记机关备案表,确认公司是否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要求;3、获取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计算表,检查发行人软件产品销售额的核算方式和分配方法,复核报告期内申请金额的准确性;4、检查公司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银行回单。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1、公司2018年11月才开始享受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系出于谨慎性考虑,在主动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指导、培训,确认全部符合税务操作规程后进行申请享受退税;2、相关含嵌入式软件产品主要为变频调速一体机和电气控制产品,报告期各期销售金额占比为5.06%、12.04%;3、退税金额与软件类产品收入匹配;4、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及退税符合财税100号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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