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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涉税处罚】西安某项目实际以2.69亿元对价进行股权转让,8名自然人在工商变更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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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30 23:12: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涉税处罚】西安某项目实际以2.69亿元对价进行股权转让,8名自然人在工商变更时按照总价3780万元进行虚假登记,被稽查局出具8份处罚决定、追缴8名自然人转让过程中税费(个税、印花税)、处罚共计1.39亿元

陕西省税务局于2020年9月26日发布陕税稽罚告〔2020〕3号至陕税稽罚告〔2020〕10号一共8份处罚决定,披露2017年8月,肖同春、林健、繆晓权、张树元、吴宜雄、徐守雄、温春保、吴晓佺8人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办理“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时,为了达到不缴应纳税款的目的,使用另行签订登记转让价款按照注册认缴资金等额转让的虚假协议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并于2017年9月完成了在工商局的股东变更登记。然,八名自然人均为缴纳个税及印花税。故,8份处罚决定书追缴该8名自然人股权转让过程中税费、处罚共计13,910.29万元。

事项梳理如下:

“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股权转让涉税处罚事项

转让双方

当事方

工商登记对价(万元)

实际转让对价(万元)

处罚决定书

1)、追征印花税

2)、追征个税

3)、处罚

应补税总额(万元)

处罚总额(万元)

应补税及拟罚款总额(万元)

出让方

肖同春

840

8190

陕税稽罚告〔2020〕10号

补缴印花税40,950.00元

2017年9月,吴晓佺按照签订的相关实际股权转让协议,将上述款项8190万元,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或冲抵债务的方式,支付给肖同春未将实际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进行申报…...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4,691,810.00元。

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偷税行为,对肖同春拟处以不缴税款一倍的罚款14,732,760.00元。

1,473.28

1,473.28

2,946.55

林健

630

4680

陕税稽罚告〔2020〕5号

补缴印花税23,400.00元

2017年9月,吴晓佺按照签订的相关实际股权转让协议,将上述款项46,800,000.00元,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或冲抵债务的方式,支付给林健未将实际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进行申报…...林健应补缴个人所得税8,095,320.00元。

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偷税行为,对林健拟处以不缴税款一倍的罚款8,118,720.00   元。

811.872

811.87

1,623.74

繆晓权

250

1950

陕税稽罚告〔2020〕9号

补缴印花税9,750.00 元

2017年9月,吴晓佺按照签订的相关实际股权转让协议,将上述款项19,500,000.00元,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或冲抵债务的方式,支付给繆晓权未将实际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进行申报…...繆晓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398,050.00 元。

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偷税行为,拟对繆晓权处以不缴税款一倍的罚款3,407,800.00元

340.78

340.78

681.56

张树元

410

2730

陕税稽罚告〔2020〕6号

补缴印花税13,650.00 元

2017年9月,吴晓佺按照签订的相关实际股权转让协议,将上述款项27,300,000.00元,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或冲抵债务的方式,支付给张树元未将实际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进行申报…...张树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637,270.00 元。

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偷税行为,对张树元拟处以不缴税款一倍的罚款4,650,920.00   元。

465.092

465.09

930.18

吴宜雄

410

2730

陕税稽罚告〔2020〕8号

补缴印花税13,650.00 元

2017年9月,吴晓佺按照签订的相关实际股权转让协议,将上述款项27,300,000.00元,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或冲抵债务的方式,支付给吴宜雄未将实际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进行申报…...吴宜雄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637,270.00 元。

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偷税行为,对吴宜雄拟处以不缴税款一倍的罚款4,650,920.00   元

465.092

465.09

930.18

徐守雄

410

2730

陕税稽罚告〔2020〕7号

补缴印花税13,650.00 元

2017年9月,吴晓佺按照签订的相关实际股权转让协议,将上述款项27,300,000.00元,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或冲抵债务的方式,支付给徐守雄未将实际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进行申报…...徐守雄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637,270.00 元。

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偷税行为,对徐守雄拟处以不缴税款一倍的罚款4,650,920.00   元。

465.092

465.09

930.18

温春保

830

3900

陕税稽罚告〔2020〕4号

补缴印花税19,500.00 元

2017年9月,吴晓佺按照签订的相关实际股权转让协议,将上述款项3900万元支付给温春保, 温春保未将实际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进行申报…...温春保应补缴个人所得税6,136,100.00 元。

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偷税行为,拟对温春保处以不缴税款一倍的罚款6,155,600.00   元。

615.56

615.56

1,231.12

受让方

吴晓佺

3780

26910

陕税稽罚告〔2020〕3号


依照征管法第69条之规定……,拟对扣缴义务人吴晓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一倍的罚款46,233,090.00元。
  依照征管法第63条之规定……拟对吴晓佺处以不缴印花税税款一倍的罚款134,550.00元。


4,636.76

4,636.76

总计

4,636.764

9,273.528

13,910.29

资料来源:公告、大力税手整理

1)、转让标的“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

该项目由四家关联企业组成:陕西协鑫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陕西华东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陕西万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

2)、名义对价。

为降低双方股权转让价款的税费负担,在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使用的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登记转让价款按照注册认缴资金等额(肖同春840万元、林健630万元、繆晓权250万元、张树元410万元、吴宜雄410万元、徐守雄410万元、温春保830万元)转让,但双方实际转让价款按照实际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3)、实际对价。

在实际股权转让时,肖同春、林健、繆晓权、张树元、吴宜雄、徐守雄、温春保7人分别与受让方吴晓佺签订的7份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总金额为269,100,000元。

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陕税稽罚告〔2020〕3号 发布时间: 2020-09-26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陕税稽罚告〔2020〕3号

发布时间:2020-09-23 22:30  来源:省局稽查局
陕税稽罚告〔2020〕3号
吴晓佺:(纳税人识别号:35222919681004501X)

对你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1.2017年8月,肖同春、林健、繆晓权、张树元、吴宜雄、徐守雄、温春保7人分别向吴晓佺转让了各自持有的“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该项目由四家关联企业组成:陕西协鑫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陕西华东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陕西万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相关股权时,签订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为降低双方股权转让价款的税费负担,甲、乙双方议定的股权价款为溢价款,在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使用的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登记转让价款按照注册认缴资金等额(肖同春8,400,000.00元、林健6,300,000.00元、繆晓权2,500,000.00元、张树元4,100,000.00元、吴宜雄4,100,000.00元、徐守雄4,100,000.00元、温春保8,300,000.00元)转让,但双方实际转让价款按照实际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2. 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办理“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时,肖同春、林健、繆晓权、张树元、吴宜雄、徐守雄、温春保、吴晓佺8人为了达到不缴应纳税款的目的,使用另行签订登记转让价款按照注册认缴资金等额转让的虚假协议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并于2017年9月完成了在工商局的股东变更登记。

3.在实际股权转让时,肖同春、林健、繆晓权、张树元、吴宜雄、徐守雄、温春保7人分别与受让方吴晓佺签订的7份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总金额为269,100,000元(其中:肖同春转让金额为81,900,000.00元、林健转让金额为46,800,000.00万元、繆晓权转让金额为19,500,000.00元、张树元转让金额为27,300,000.00元、吴宜雄转让金额为27,300,000.00元、徐守雄转让金额为27,300,000.00元、温春保转让金额为39,000,000.00元)。签订实际股权转让协议时,立据人吴晓佺未进行申报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二)和第三条之规定,吴晓佺分别与肖同春、林健、繆晓权、张树元、吴宜雄、徐守雄、温春保7人签订的“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股权转让协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以立据人为纳税义务人,应补缴税款134,550.00元。

4.2017年9月,吴晓佺按照签订的相关七份实际股权转让协议,将上述款项269,100,000元,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或冲抵债务的方式,分别支付给向肖同春、林健、繆晓权、张树元、吴宜雄、徐守雄、温春保7人。吴晓佺在支付给肖同春、林健、繆晓权、张树元、吴宜雄、徐守雄、温春保7人股权转让所得时,未办理以上7人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之规定,以支付给肖同春、林健、繆晓权、张树元、吴宜雄、徐守雄、温春保7人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吴晓佺为以上7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吴晓佺不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行为,属于纳税人采取伪造记帐凭证,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拟对吴晓佺处以不缴印花税税款一倍的罚款134,55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拟对扣缴义务人吴晓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一倍的罚款46,233,090.00元。

以上两项拟处罚款共计46,367,640.00 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八月二十八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24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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