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温氏股份:采取“公司+农户(或家庭农场)”模式从事畜禽饲养业务——即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回收、再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
温氏股份(300498.SZ)于2020年9月17日发布公司债募集说明,披露公司及其子公司采取紧密型“公司+农户(或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多方面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养殖)模式。公司及其子公司采取紧密型“公司+农户(或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动物保健品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及其子公司回收,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2)、所得税优惠。
Ø 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可以享受免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Ø 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中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Ø 公司及其子公司屠宰加工冰鲜鸡、销售原奶属于农产品初加工,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Ø 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农技推广、兽医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增值税优惠。
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8 号),公司及其子公司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作为农业生产者,公司生产销售的原奶、禽蛋产品属于自产自销农产品范畴,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Ø 公司及其子公司申报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以及预混料产品经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抽查检验合格,免征增值税。
《温氏股份 300498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2020.9.17】
(2)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畜禽养殖业务,属于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多方面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及其子公司采取紧密型“公司+农户(或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动物保健品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及其子公司回收,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在上述经营模式下,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8 号)的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 2008 年 11 月 5 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作为农业生产者,公司生产销售的原奶、禽蛋产品属于自产自销农产品范畴,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 号)的精神,公司及其子公司申报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以及预混料产品经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抽查检验合格,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 号)的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可以享受免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中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公司及其子公司屠宰加工冰鲜鸡、销售原奶属于农产品初加工,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农技推广、兽医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若国家未来对从事畜禽饲养、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较大变化,则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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