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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舒华体育:整体变更以净资产折股,11423.1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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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8 22:25: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舒华体育:整体变更以净资产折股,11423.1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6年11月挂牌新三板期间,以资本公积转增2.76亿股,涉及自然人股东个税,因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获准符合财税〔2014〕48号、财税[2015]101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舒华体育(605299.SH)于2020年11月24日发布招股意向书附录,披露2013年6月整体变更时,以净资产174,981,080.91元折股6075万元,剩余11423.1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6年11月挂牌新三板期间,送转股2.76亿股,其中以资本公积转增275,870,802股、盈余公积转增3,532,477股,涉及自然人股东个税,因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符合财税〔2014〕48号、财税[2015]101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已获税务局证明,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公司的上述利润分配事项中自然人股东不存在欠缴个人所得税情形

1)、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涉及实控人张维建个税已缴纳。

发起人中的自然人股东张维建持有发行人6,075,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0%。根据晋江市地方税务局池店分局(173)闽地证03259935号《税收完税证明》,就本次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事宜,张维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16年挂牌新三板期间,送转股2.76亿股,其中以资本公积转增275,870,802股、盈余公积转增3,532,477股,涉及自然人股东个税,因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符合财税〔2014〕48号、财税[2015]101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6年11月,发行人以总股本70,649,535股为基数,合计转(送)股275,850,459股股份,其中未分配利润送红股14,447,180股、资本公积转增275,870,802股、盈余公积转增3,532,477股。发行人当时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根据财税〔2014〕48号、财税[2015]10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需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针对新三板挂牌公司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股期限1年(含1年)以内的,暂不扣缴所得税,待转让股份后缴纳。因此,依照前述规定,发行人未就此次转增为自然人股东张维建、张锦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8年8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向发行人出具《证明》,“……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公司的上述利润分配事项中自然人股东不存在欠缴个人所得税情形,公司对历次分红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处理符合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舒华股份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大力税手注:

发行人为由舒华有限于2013年6月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6月16日,舒华有限全体股东舒华投资(90%)和张维建(10%)作为舒华股份发起人,以截至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舒华有限净资产204,981,080.91元为基础扣除应付股利30,000,000.00元后,将净资产174,981,080.91元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60,750,000股,每股面值1元,净资产超过股本总额的部分11423.1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舒华投资,系由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张维建、杨双珠夫妇共同出资设立。



《舒华体育60529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三)》【2020.11.24】详细披露如下:

发行人前述历次出资或增资过程中,涉及缴税的情况如下:

(1)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公司发起人中的自然人股东张维建持有发行人6,075,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0%。根据晋江市地方税务局池店分局(173)闽地证03259935号《税收完税证明》,就本次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事宜,张维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16年11月,发行人以总股本70,649,535股为基数,合计转(送)股275,850,459股股份,其中未分配利润送红股14,447,180股、资本公积转增275,870,802股、盈余公积转增3,532,477股。发行人当时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根据《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需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针对新三板挂牌公司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股期限1年(含1年)以内的,暂不扣缴所得税,待转让股份后缴纳。因此,依照前述规定,发行人未就此次转增为自然人股东张维建、张锦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8年8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向发行人出具《证明》,“2016年10月公司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分派股票股利。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挂牌之后的历次权益分派,相关自然人股东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亦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公司的上述利润分配事项中自然人股东不存在欠缴个人所得税情形,公司对历次分红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处理符合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舒华股份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24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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