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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法规] 新三板关于对协议转让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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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3 00:53: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7-10-13 00:55 编辑


关于对协议转让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5 点击次数:41228

各市场参与人:

为防范异常价格申报和投资者误操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将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申报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超出该有效价格范围的申报无效。

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三、本通知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遇有规则不明或其他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全国股转公司联系。

四、本通知自2017年3月27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3月24日


http://www.neeq.com.cn/notice/3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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