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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税收] 艾力斯:因补缴企业所得税和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支付滞纳金1621.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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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3 13:44: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艾力斯:因补缴企业所得税和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支付滞纳金1621.68万元

原创 万隆法税团队 万隆众天税务师事务所 2020-11-16


2020年11月11日,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中披露:2019年,公司营业外支出主要为因补缴企业所得税和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产生的滞纳金1,621.6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补缴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情况

2012年7月,公司自主研发的首个1.1类抗高血压新药阿利沙坦酯获得CFDA药品注册证书和新药证书,该产品是唯一由国内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1.1类新药)的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剂类降压药物。基于公司发展战略的调整,发行人分别与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新药技术转让协议》等协议,向信立泰出售了阿利沙坦酯原料药和制剂的生产技术、相关专利等。

根据公司与信立泰的协议约定,信立泰按照分期方式向公司支付了相关合同价款,公司在财务处理上按照收款情况进行了相关收入的申报。2019年,经公司自查,对确认收入的时间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风险报酬的转移时点进行了调整,将相关收入调整至2016年度进行确认,导致公司2016年度营业收入大幅增长,产生未按时缴纳的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3,520.88万元和相应的滞纳金。

公司在自查发现问题后,主动向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汇报了情况,经充分沟通后,对上海艾力斯2016年度-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更正申报,补缴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3,520.88万元和对应滞纳金1,542.15万元。

2.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情况

2015年-2018年公司处于主要产品的关键研发阶段,而有限公司阶段尚未建立完善的薪酬福利体系。为奖励员工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做出的贡献,并激励其持续投入后续研发及管理工作,实际控制人杜锦豪于2015年-2018年期间对骨干员工进行了薪酬补贴。该等补贴的具体发放方式包括投资收益和直接发放。2015年,发行人与在职骨干员工签署了投资协议,约定以发放投资收益的方式对上述员工进行薪酬补贴;2017 年-2018年,考虑到对2016年以来新入职员工,以及产品处于研发关键阶段的激励需要,发行人以直接发放的形式对16名在职员工进行了薪酬补贴。由于该等薪酬补贴由实际控制人直接发放给相关骨干员工,公司未及时代扣代缴该等薪酬补贴的个人所得税。

为规范该项事宜,发行人整理了用于发放该等补贴的银行卡的全部资金流水,厘清了所有交易的款项性质,建立资金流水台账,将发放给予员工的补贴和相关税费纳入发行人利润表,主动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汇报了情况,经充分沟通后,补充申报了所有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款 556.17万元和对应滞纳金79.53万元。

万隆解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第九条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第十三条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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