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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0 07:45: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其中的”辅助账“是企业财务软件中的"研发费用明细账项目多栏账",还是需要手工登记一套“账外账”呢?

留言时间:2021年06月07日 答复时间:2021年06月08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三、会计核算与管理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六、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五、核算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八、执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二、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三、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设置相关账簿。企业财务软件中的“研发费用明细账”,是否还是需要手工账,文件暂无相关规定,账务处理问题,建议您参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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