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38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会计答疑] 一个公司对收入是否可以同时采用产出法和投入法呢?

[复制链接]

6905

主题

8294

帖子

2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2916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8-5 17:53: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问题:

实务中,某公司对于“有明确的产出指标的建造服务合同,按照产出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对于产出指标无法明确计量的建造服务合同,采用投入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这种做法是否合适呢?产出法和投入法是否是会计政策范畴呢?如果既使用了产出法又使用了投入法,同时拟在审计的财报中做上述披露是否违背准则呢?集团层面上对于建造合同能既采用产出法又采用投入法吗?

chenyiwei:

产出法和投入法都是计量履约进度的具体方法,属于会计估计范畴。对于同类或类似合同应采用相同的计量方法,并在不同年度之间保持一贯运用(如变更,需满足会计估计变更的条件),但对于存在实质差异的不同类合同可以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 对于类似情况 下的类似履约义务, 企业 应当 采用 相同 的方法 确定 履约进度 。

----------------------------------------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您,专心创业去改变世界;我,专业服务免财税之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标签索引|OK CaiShui.com ( 粤ICP备2022051489号 )

GMT+8, 2024-11-25 05:46 , Processed in 0.048573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