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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答疑] CPA业务探讨丨合同履约成本与生产成本、合同取得成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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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4 16:41: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21-8-14 16:49 编辑

问题:对合同履约成本适用收入准则与存货准则的范围?




视野网友:

新收入准则对合同履约成本的表述为: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能否这样理解:合同履约成本是先签订了销售合同,为履行该合同进行加工生产所发生的全部成本;生产成本是指尚未签订销售合同,单纯生产商品的成本。

除此之外合同履约成本与生产成本好像没有区别。谢谢版主解惑。



视野版主chenyiwei:

新收入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履约成本应当“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对“存货”的定义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因此,对于一般制造业企业日常活动中的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符合“存货”定义,应优先适用存货准则,不论有无对应的客户合同均确认为存货。一般实务中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的项目多数为没有实物形态的劳务成本等(当然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的前提之一就是有符合新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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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14 16:47:0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21-8-15 08:31 编辑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财会〔2017〕922 号)的相关规定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应当根据“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的明细科目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是否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的相关规定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应当根据“合同履约成本”科目的明细科目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是否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存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问题:

1、为什么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这两个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方式有区别,是基于什么呢
2、能举例说明一下,什么计入合同取得成本、什么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吗?



chenyiwei:


1、合同履约成本的期末余额类似于存货;合同取得成本和履约无关,不计入存货成本。
2、两者见新收入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 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 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 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 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 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应当在 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确 认的资产(以下简称“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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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14 16:49:22 | 只看该作者

chenyiwei:

1、可资本化的合同取得成本应单独设置“合同取得成本”科目,期末根据预计摊销期限分别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或者“其他非流动资产”。

2、直接费用化的部分计入销售费用。资本化的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金额也是计入销售费用。

预计一年内可完成的合同,可直接将合同取得成本予以费用化处理,不通过“合同取得成本”科目核算。


https://bbs.esnai.com/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tid=5419611&pid=917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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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15 08:36:03 | 只看该作者
老师,您好!

我想请问一下,一个建筑施工行业,执行新收入准则,由于在取得合同后,企业会按照合同总额一定比例发放销售佣金给销售员,剩余部分的佣金,则根据后期合同回款情况来发放。

我的问题是:
1、合同签订后即发放的销售佣金部分,准则应用指南提到按照合同完成情况即资产随相关商品转移而被耗用的情况而摊销。那如果企业是按照完工百分比来确认收入,我们这部分佣金是否需要也按照同确认收入一致的完工百分比来摊销计入销售费用中?
2、剩余部分佣金,需根据合同总价的收回情况来发放,我对这部分佣金的理解是,可以在应收款项收回时,一次性将需要发放的那部分销售佣金计入销售费用中,无需摊销,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正确?如果理解不正确,烦请陈老师指教下这部分佣金我应该如何去摊销?
3、准则中说摊销期限小于一年可以直接计入费用,无需摊销。我们这个企业,合同一般工期都是一年以内,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是施工行业,周期都会拖到一年以上合同才会执行完毕(有合同变更等),并且,在合同履约义务完成后,还有3年的质保期,质保期结束,对应的质保金(在合同资产)才能收回。那么,我们签订合同时候的那第一部分佣金(合同取得成本)是否需要将三年质保期一并纳入合同总额进行分期摊销,还是无需考虑质保期,只需考虑实际的施工期进行摊销即可?

由于同行业暂时没有查到相关信息可以参考,因此这些地方我都不是特别确定,还望陈老师指点!!!



chenyiwei:

1、是。
2、虽然剩余佣金以回款作为支付条件,但如果实际操作中催款的工作量和坏账风险均不重大,则基于配比原则的考虑,仍在合同签订时予以全额计提,并采用与该合同收入确认相对应的方法摊销,计入各期销售费用。
3、如果该质保属于保证性质保,则质保期不属于履约期间,相应地该期间不纳入该佣金的摊销期间,只需考虑实际的施工期进行摊销即可。

https://bbs.esnai.com/forum.php? ... 5419746&pid=917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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