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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杂项] 空前绝后!某上市公司全部董监高18人被证监会集体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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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4 08:52: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空前绝后!某上市公司全部董监高18人被证监会集体行政处罚!


上市公司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涉及重大虚假记载!全体董监高合计18人(其中还有一名老外)统统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经查明,山东墨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山东墨龙披露的2015年、2016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以来,为了粉饰季度报告、半年报财务数据,公司在真实财务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增《借出明细表》中的销售单价虚增暂估收入,同时少结转销售成本,从而实现净利润的虚增。

2015年一季报净利润虚增2,404.77万元。

2015年半年报净利润虚增8,214.05万元。

2015年三季报净利润虚增10,519.07万元。

2016年一季报净利润虚增6,140万元。

2016年半年报净利润虚增15,231.64万元。

2016年三季报净利润虚增22,731.56万元。

二、山东墨龙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

山东墨龙于2016年6月对子公司寿光懋隆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增资3亿元,山东墨龙没有及时披露。

被处罚人名单:

张恩荣,男,1940年1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董事长,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张云三,男,1962年1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杨晋,男,1964年3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赵洪峰,男,1979年8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林福龙,男,1952年11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执行董事,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国焕然,男,1967年4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执行董事,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肖庆周,男,1949年6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非执行董事,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郭洪利,男,1956年9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非执行董事,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约翰·保罗·卡梅伦(John Paul Cameron),男,1965年5月出生,国籍英国,时任山东墨龙独立董事,通讯地址:64 Petty France, London, UK。

王春花,女,1953年11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独立董事,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秦学昌,男,1965年7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独立董事,住址:山东省潍坊市。

冀延松,男,1968年5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权玉华,女,1956年5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独立董事,住址:山东省济南市。

郝亮,男,1981年11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监事,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张九利,男,1965年7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监事,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樊仁意,男,1965年11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监事,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郑建国,男,1958年6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监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

丁志水,男,1975年4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财务部经理,住址:山东省潍坊市。

被处罚人进行了申辩:

张恩荣提出:

一是张恩荣虽然名义上担任山东墨龙的董事长,但自2005年起即将公司的管理权交给儿子张云三,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高管也不向其汇报公司经营情况,对于证监会所调查的公司财务数据调整事宜,张恩荣既不知情,也未参与。

二是山东墨龙2015年、2016年一季度报、半年报、三季度报财务数据调整行为系公司个别高管的个人决定行为,而非集体决策行为。在公司个别高管擅自调账并刻意隐瞒的情况下,本人即使审阅财务报告,对于事先告知书认定的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项,也根本不可能发现。

三是2017年2月2日,在公司面临财务周转等严重困难、总经理张云三仍然在因病休养的情况下,张恩荣回到公司主持大局。在得知公司存在的调账行为后,张恩荣组织公司进行了全面自查和整改,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消除影响。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反映问题,为调查工作尽力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是根据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过罚相当原则、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合理原则,根据张恩荣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等综合审查认定,张恩荣对于山东墨龙信息披露所涉违法事项既不知情,也未参与,更不可能发现;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积极配合调查,恳请对张恩荣从轻或减轻处罚。

张云三提出:

一是调整季报数据的动机是在公司流动性紧张的情况下,维护公司融资环境,事出有因。

二是存在主动改正错误,配合证监会调查和情节轻微等从轻、减轻情节,恳请减轻处罚。

冀延松、权玉华、肖庆周、约翰·保罗·卡梅伦提出:

一是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地履行了职责,对山东墨龙调整相关财务数据的情况不知情,且在勤勉尽责的情况下也不可能知道财务数据被调整的情况,不存在过错,不应予以处罚。

二是积极配合调查,在发现山东墨龙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时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督促公司整改,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即使予以行政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是冀延松、权玉华系于2016年6月29日董事会换届后新履职的独立董事,不具有财务相关专业背景,不可能在刚刚履职的情况下就发现公司延续以前年度“惯常”做法导致的问题。

四是约翰·保罗·卡梅伦作为英国公民,目前除了担任两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董事外,还与许多英国和美国上市公司合作;证监会的处罚措施,会对其在其他地区的业务开展造成严重影响。请证监会对上述情况予以充分考虑,对其不予处罚。

秦学昌提出:

一是其充分关注了涉案定期报告的问题,并提出书面及口头异议和建议,已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

二是山东墨龙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系个别高管违法行为所致,其他人员无从知晓,其不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是其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实施,发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后,立即提出质疑并要求公司采取相关措施,并向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汇报,态度积极、良好。综上,申请免予行政处罚。

郑建国提出:

其自2016年6月29日起担任山东墨龙监事,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监事职责,对山东墨龙调整相关财务数据的情况不知情,且在勤勉尽责的情况下也不可能知道财务数据被调整的情况,不存在过错,不应予以处罚。此外,郑建国积极配合调查,尽最大努力为调查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证监会对上述申辩全部无情驳回:

本案涉案行为无论目的为何,均不影响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认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有赖于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勤勉尽责,上述人员对信息披露事项承担法定的保证责任,不知情、未参与等事项并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

证监会决定:

一、对山东墨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张云三、杨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张恩荣、赵洪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林福龙、国焕然、郭洪利、约翰·保罗·卡梅伦、王春花、丁志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肖庆周、秦学昌、冀延松、权玉华、郝亮、樊仁意、张九利、郑建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 ... 20171010_3251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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