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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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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2 00:51: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非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一览表


股权激励
含义
取得成本确定
延期纳税
股票期权
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
行权价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缴个税
股权期权
限制性股票
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
实际出资额
股权奖励
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股权出售
暂未纳入财税【2016】101号文股权激励优惠政策
员工持股计划
暂未纳入财税【2016】101号文股权激励优惠政策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财税〔2016〕101号(不属于股权激励,适用递延纳税优惠)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税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财税〔2015〕41号(不属于股权激励,适用分期纳税优惠)
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税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属于个人转让技术成果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技术成果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缴个税。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技术成果转让收入。转让收入减除该技术成果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对该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该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该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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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22 00:52:59 | 只看该作者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处理


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16]101号文)首次规定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同时也间接地明确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几种常见模式。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税的一般处理

财税[2016]101号文实施之前,法律没有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模式以及股权激励项下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作出明确、专门或普遍适用的规定,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可参考或比照上市公司的规定或者适用一般法的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处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税发[1998]9号文。根据规定,雇员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实际取得时按照3%-4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对象之后转让取得的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2016年101号文的税收优惠政策

与上市公司相似的是,根据最新施行的财税[2016]101号文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也可享受优惠的递延纳税政策。具体规定为:“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该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递延纳税时间。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激励对象在被授予股权或股票的阶段不用承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由于激励对象在取得股票或股权时,并没有获得实际的收益,这时候就要求激励对象纳税会严重打击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积极性,所以101号文规定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

(2)降低税率。股权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激励对象不用按照3%-4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大幅度降低了税率。

三、非上市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条件

当然,非上市公司享受上述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是需要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主要条件如下:

1、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2、持有期间: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3、行业范围: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4、备案: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综上,如果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则按照优惠政策之前的一般规定处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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