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汇绿生态,证券代码:001267)曾经因经营不善而退市,却在经过重组方破产重整、股权分置改革、重大重组等一系列操作后,成功改变了原有的经营范围与状况。在重组完成后,涅槃重生,成功重新上市。现今这种另类借壳上市现在并不提倡,但是在这个案例中体现了一些重组中常见的所得税事项,值得关注与注意。因此,本期华税将结合汇绿生态破产重组事项与读者分享重组中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一、汇绿生态重新上市
2021年11月11日,汇绿生态发布《重新上市报告书》宣布于2021年11月17日重新上市。
汇绿生态前身为武汉市六渡桥百货公司(证券简称:六渡桥,证券代码:0765),成立于1990年,于1997年11月在深交所上市。
2000年3月,六渡桥更名为“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变更为“华信股份”。此后,因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票自2004年3月22日起暂停上市,并于2005年7月4日起终止上市。2005年9月5日,华信股份股票开始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代办转让(证券简称:华信3,证券代码:400038)。
华信股份自2005年退市后,主营业务长期停滞,持续盈利能力不足,债务清偿困难。但是,华信股份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通过破产重整、两次重大资产重组、股权分置改革取得了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绿园林”)100%的股权,债务规模大幅缩减,资本结构明显改善,主营业务变更使得盈利能力以及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在此期间,华信股份改名为汇绿生态)。
在终止上市情形消除后,汇绿生态依据《上市规则》第14.9.1条第(十一)项、《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汇绿园林其实在2014年曾递交IPO申请后又主动退出,选择了通过破产重整、两次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分置改革以取得华信股份100%股权,试图适用老三板退市公司重新上市不需要在证监会IPO排队、也不需要执行借壳上市的复杂审核标准与流程。但是在2016年9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退市后包括借壳上市在内的并购重组事项,按照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有效规范,对退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标准与上市公司基本一致,其中重点审核持续盈利能力、独立性、是否存在财务调节。在这情况下,汇绿生态直到2019年才达到相关要求,得以申请重新上市,先后经历了业务部门审核、跨部门初审、上市委员会审核及深交所审议决定的“四堂会审”,历时2年多,上市难度不亚于正常IPO。
二、汇绿生态重组步骤及重组各方涉税分析
(一)破产重整
1、破产重整内容
2014年8月28日、29日,债权人张玉民、武汉鑫安泰分别以华信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武汉中院申请对华信股份进行重整。2014年10月29日,武汉中院作出(2014)鄂武汉中民商破(预)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华信股份的重整申请。
2014年12月12日,武汉中院作出(2014)鄂武汉中民商破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华信股份《重整计划》,终止华信股份重整程序。《重整计划》主要包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及经营方案。
根据《重整计划》及各方具体商务谈判情况,汇绿园林原全体股东作为重组方,将汇绿园林100%股权分次注入公司,于2016年5月实施完成重整相关计划,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园林工程施工、园林景观设计及苗木种植等。
破产重整阶段发生的股权转让包括:华信股份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无偿让渡其所持华信股份股票的65%,即让渡11,585.61万股;流通股股东无偿让渡其所持华信股份股票的60%,即让渡4,236.99万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11,585.61万股股票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以吸引有实力的重组方参与重组,恢复华信股份持续经营能力;剩余部分用于清偿债权或支付相关费用。流通股股东让渡的4,236.99万股股票由管理人进行公开处置。重组方履行受让条件所支付的对价为汇绿园林的股权及李晓明支付的部分现金(20万元),根据李晓明做出的说明,上述现金来源于其积累的自有资金。
2、华信股份所得税分析
在目前的破产重整司法实践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用于出让融资和以股抵债主要方式有两种:(1)原股东无偿让渡股权;(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华信股份选择的就是原股东无偿让渡股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在华信股份在对该部分受赠资产不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的情况下,华信股份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无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华信股份原股东所得税分析
对于自然人股东来说,股权转让受到《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限制: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在实践中,自然人股东可以结合企业的破产重组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解释该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的合理性,从而避免因“股权转让收入偏低”而被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过程中时,需提供充分的材料与理由以支持所主张的合理性,从而获得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合理性的认可。
对法人股东来说,无偿让渡股权给子公司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或一般税务处理。由于汇绿生态未进一步披露该部分相关细节,暂时无法根据公开数据评估汇绿生态股东在该步骤的具体税负影响。但是在实践中,需要结合各企业的资产状况、股东获取股权的成本、整体重整计划等材料,具体评估股东的涉税影响以及需要适用的税收政策。
(二)股权分置改革
1、股权分置改革内容
为解决股权分置的历史遗留问题、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以谋求长期持续发展,华信股份于2015年开始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主要方案为:
(1)汇绿园林原全体股东按各自持有的华信股份非流通股股份占其合计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的比例向华信股份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赠予2.5股华信股份股票,共计1,765.43万股;
(2)汇绿园林原全体股东将其合计持有的汇绿园林12.8233%的股份赠予华信股份,华信股份未支付对价。
2、汇绿园林原股东所得税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因此,受赠股份的华信股份全体流通股股东无需缴纳所得税。
3、华信股份所得税分析
由于汇绿生态未进一步披露该部分相关细节,暂时无法根据公开数据评估汇绿生态受赠汇绿园林12.8233%的股份的具体税负影响。
但是,在实践中,考虑到67号公告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的可能性,即通过赠予或其他低价方式让渡股权存在潜在纳税调整风险,我们建议企业在股权转让前通过税务专业人士进行具体税负影响评估或咨询,从而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
(三)重大资产重组
1、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内容
(1)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
2015年3月24日,汇绿园林原全体股东作为重组方(以下简称“重组方”)与华信股份签署《股份注入协议》,约定按其各自在汇绿园林中的持股比例向华信股份注入合计14,829.59万元等额的汇绿园林股份(14.5280%的股份),以有条件受让华信股份非流通股股东无偿让渡的11,585.61万股非流通股(其中470.67万股非流通股因被质押冻结暂未划转至华信股份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因此实际划转11,114.94万股)。
(2)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
华信股份与重组方于2015年8月3日签署了《原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款补偿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并于2015年11月23日签订上述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重组方将汇绿园林16.0766%的股份赠予华信股份以解决华信集团及其关联方拖欠华信股份16,410.23万元的债务,且华信股份拟以1.28元/股向重组方非公开发行451,143,348股股份购买重组方所持汇绿园林56.5721%的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共涉及汇绿园林72.6487%的股份。
2、华信股份所得税分析
在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中,华信股份转让了从华信股份非流通股股东无偿让渡的11,585.61万股非流通股给重组方。由于汇绿生态未进一步披露该部分相关细节,暂时无法根据公开数据评估该步的所得税影响。
而在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中,华信股份不仅从重组方获赠汇绿园林16.0766%的股份,还发行股份购买汇绿园林56.5721%的股份。前者受赠汇绿园林股份的行为,考虑到重组方已经成为华信股份的股东,华信股份可以根据29号文的规定,在对该部分受赠资产不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的情况下,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无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者通过股份支付购买汇绿园林股票的行为,其股份价值低于获取的汇绿园林的股份估值,因此无需计算相应的所得税。
(四)原汇绿园林股东所得税分析
原汇绿园林股东通过破产重整、股权分置改革、重大资产重组将汇绿园林100%股权分步转让至华信股份:
(1)股权分置改革阶段:汇绿园林原全体股东将其合计持有的汇绿园林12.8233%的股份有条件赠予华信股份。
(2)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阶段:汇绿园林原全体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将汇绿园林14.5280%的股份注入华信股份。
(3)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阶段:重组方将汇绿园林16.0766%的股份赠予华信股份;华信股份以1.28 元/股向重组方非公开发行 451,143,348 股股份购买重组方所持汇绿园林56.5721%的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共涉及汇绿园林72.6487%的股份。
对于上述一系列操作,汇绿生态在《重新上市报告书》中披露,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将上述破产重整、股权分置改革、重大资产重组被视为同一重组事项中的三个步骤。在这情况下,重组方中的自然人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在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重组方中的法人股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所规定的特殊税务处理,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原汇绿园林股东李晓伟、李晓明、灵哲投资向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办理了5年分期缴纳所得税,前4年暂不缴纳,第5年一次性缴纳。其他原汇绿园林股东获取汇绿园林股权的成本高于汇绿园林股权在破产重整、股权分置改革、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评估值,因此无需缴纳所得税。”
上述操作的关键是将一系列操作视为同一重组事项,并利用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法人股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59号文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分步重组的操作应控制在12个月内,且在实质上应为同一项重组交易。
结语
在企业日常并购项目或者破产重整中,往往会同时涉及到多项标的企业债务清理及股权投资事项。清理企业债务及股权投资的方式(清理债务方式如收购债权、代为清偿、融资清偿、提供担保等;股权投资方式如股权转让、增资入股、债转股等)与操作流程的不同,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重组方案导致的整体税负。因此,在设计企业重组方案时,不仅需要考虑重组方案的法律可行性,还需要考虑不同方案的经济可行性及潜在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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