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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以境外母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股权激励,员工行权时,个人所得税相关事项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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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5 23:22: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以境外母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股权激励,员工行权时,个人所得税相关事项应当如何处理?

原创潘洪新 新说税事

问:根据境外上市母公司ESPP(employee stock purchase plan)相关规定,我公司(境外母公司在境内的全资子公司)员工可选择在某一特定日期以当天股价的85%购入一定数量的母公司股票。

1. 在购买日,我公司应如何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2. 员工购买股票之后再转让,我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如有,应该如何计算、扣缴?如我公司没有扣缴义务,员工个人应如何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3. 就此项股权激励计划,我公司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后员工购买、转让股票时,是否也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问题一,贵司给员工的股权激励,属于股票期权,应当在行权日计算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员工购买股票的差价,由贵司负担(本问题是股票价格的15%),属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在2021年12月31日前,单独适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问题二,行权后再转让,取得的所得属于居民个人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转让财产所得,贵司没有扣缴义务,由员工自行申报,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期填写《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进行纳税申报。

问题三,针对员工的股权激励应按财税[2005]35号规定进行备案。

依据:

Ø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五、关于征收管理

(一)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三)报送有关资料。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Ø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七、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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