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税务优惠政策与投资公司适用!
原创 投行爱尽调 2022-01-04 00:00
对于有限合伙投资公司,最重要的税务问题便是个人所得税问题,筹划的重点也是个税的减免、返还或者转化,甚至有些特别夸张-掩耳盗铃的核定征收的错误应用。
就海南政策,吸引人才是必须的,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一、对应的优惠文件:
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
2、《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0]41号)
3、《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0)〉的通知》(琼人才办通[2020]11号)
4、《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20]1019号)
二、高端人才的认定
关于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界定,琼府[2020]41号文第四条规定,凡符合“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两个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属于高端人才;
琼府[2020]41号文的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20年版)》规定,紧缺人才主要包括: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三大产业和农业、医疗、教育、体育、电信、互联网、文化、维修、金融、航运等重点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以及法定机构、社会组织聘用人才;符合《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相关标准的其他外国人员(C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的港澳台人才以及海南其他非限制性准入行业领域急需的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等。
三、关于人才享受税务优惠的特别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所须符合的条件,琼府[2020]41号文第三条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须提供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琼财税[2020]1019号文又进一步规定:因失信受到联合惩戒人员、不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保缴纳及收入等条件人员不得确定为高端、紧缺人才。
四、投资公司设定的合伙企业是否适用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财税[2020]32号)
琼财税[2020]1019号文规定: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与任职、受雇有关的计入综合所得,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计入经营所得。
所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实际上就是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
本身针对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的,因此是适用的,但个人需要满足三所列示的条件。
五、缴纳的相关规定
来源于海南的所得,是指高端紧缺人才从海南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相应税款在海南缴纳。其中: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任职、受雇,从该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从事劳务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是指在海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居民个人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1、综合所得的减免
减免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综合所得收入额÷综合所得收入额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全年劳务报酬所得×(1−20%)+全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0%)+全年稿酬所得×(1−20%) ×70%−免税收入−60000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准予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2、经营所得减免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七、税务优惠的办理
按照琼财税[2020]1019号文的规定,经营所得于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综合所得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海南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退税。非居民个人在上述期间无法入境办理的,可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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