侃税吧10‖购销二手车的增值税处理你真的清楚了?
一叶税舟 / 2016-05-31 248 1 文字 大 正常 小
标签:二手车 税法解读 会计技术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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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小会计:问一件事:有这么一家汽车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近用“新车换旧车”的销售方式收购了一批二手车。新车按照同类车价格作了销售,二手车收购时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二手车进行维修装饰之后,再以二手车的名义对外销售。这批二手车如何确认增值税?是按17%还是按2%?
小税官:这样的事倒是比较少见,需要慢慢分析。这二手车销售也可以算是产品销售吧?
小会计:不对呀!二手车不就是旧货吗?应该是按照旧货的增值税政策处理吧?
小税官:我们先看看旧货的概念再说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小会计:嗯!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构成旧货的要件除了具有使用价值外,与其他物品的主要区别在于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自己没有使用过的”和“他人使用过的”。
小税官:对,有道理!如果自己没有使用过,他人也没有使用过,那么就是所有人都没有使用过,这样的货物就是新产品,不属于旧货的范围。自己使用过的货物虽然也是一般旧货的范围,但增值税上明确给予区别,按照销售自有货物处理。
小会计:那这二手车就是旧货了吧?
小税官:慢!再看看!你们的二手车是经过维修装饰的,可就有疑问了!
小会计:有什么疑问!规定上只是说进入二次流通,没有说不可以经过维修装饰。而且,你想想:哪里有收购旧货后不经过整理后就销售的。就是二手房在出售前还不都是粉刷一遍,看起来干干净净,为的不就是买个好价钱,你能说是新房子吗?
小税官:嗯!倒也是,没有反驳你的理由了。但是,旧货是自己没有使用的。如果自己使用过就不是了哦!维修装饰后是否是恢复了或者加强了一些功能?还算是原来的物品的主体吗?头晕!
小会计:嘻嘻!先问你:销售旧货怎么开票?缴几点增值税?
小税官:根据(财税[2009]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根据财税[2014]57号规定,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根据(国税函〔2009〕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二手车如果按照旧货处理,只能按照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会计:这样啊!那就麻烦了!有的客户就是需要专用发票的。那请问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是如何处理的呢?
小税官:你们是一般纳税人对吧?那我就只说一般纳税人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一是,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属于增值税的旧货概念。一般纳税人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可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否则应该按照适用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小会计:小税官,我犯糊涂了,二手车到底是有几种计税方法啊?
小税官:我们再理一理思路:二手车不管维修装饰的结果如何,只要不是在购进后自己使用过,就符合现有的增值税旧货概念,对不?
小会计:对!
小税官:那就按照旧货的处理规定,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注意:没有选择性规定哦!同时,明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会计:就这样处理?
小税官:不是!如果二手车维修装饰后自己使用一下再出售,虽然依然属于二手车,但是不再符合旧货的规定了!就可以按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规定情况下,既可以选择依照3%征收率减按2%的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之外,按照适用税率计税缴纳。
但是,需要注意,根据(财税〔2016〕36号)有关试点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小会计:那么怎么证明是自己使用过的呢?有时间规定吗?
小税官:还真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比如可以归类为固定资产的物品,我想,通过固定资产处置一下比较容易,但极短时间内使用一下,该怎么证明呢?唉!还真得要琢磨琢磨。
小会计:那么一个企业可以采用两种计税方法吗?
小税官:这没有问题。
小会计:好的,谢谢!
小税官:没事。
(本文根据群聊内容改编)
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605/1337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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