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冠农股份:番茄酱生产销售业务究竟享受了哪些所得税优惠政策
冠农股份(600251.SH)于2017年5月20日发布2016年年报修订版,披露了下属多家企业享受的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多家新疆主体的番茄加工(番茄酱、番茄丁)销售项目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待遇。下文针对该项优惠进行摘选,供参考。
1.有关番茄酱生产加工的主体,主要有新疆冠农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巴州冠农番茄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冠农三和果蔬有限公司。
2.上述主体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冠农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修订版)》【2017-05-20】详细披露如下:
(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文件,经和静县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冠农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从2009年1月1日起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注:根据披露新疆冠农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从事番茄酱的制造及销售、番茄籽皮渣的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进出口业务等。
根据和硕县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和硕国税减免告[2012]年8号文件,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巴州冠农番茄有限责任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注:巴州冠农番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番茄食品加工项目投资,批发零售:新鲜水果、蔬菜业务。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文件和《税收减免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经和静县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和)国税减免备字[2015]年00030号),公司子公司天津三和果蔬有限公司之子公司新疆冠农三和果蔬有限公司2015-2019年度就从事的番茄加工销售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新疆冠农三和果蔬有限公司从事水果、蔬菜晾晒、脱水加工、销售;果蔬饮料、番茄酱的生产销售,农产品收购及初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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