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调整工作部门和相关行政职责的决议》,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明确执法责任,方便社会监督,现将我市现行法规中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职责的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履行原市物价部门的定价职责。
二、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部门履行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责。不再履行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初审职责。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
三、市财政部门不再履行组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业务培训、继续教育职责和设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的审批职责。
四、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履行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依法强制拆除,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法占有、使用、处分土地或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使用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履行原市规划部门的分区规划调整初审或审批职责,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职责。
五、市人居环境部门履行原市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市人居环境部门履行审核上报市住房和建设、水务、气象等部门的相关规划、重大政策并监督实施的职责。
六、市交通运输部门履行原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承担的市政道路、桥梁的管理、维护,市政道路执法以及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职责;履行原由市公安交通警察部门承担的交通标牌、标识、标线、护栏等交通设施的设置、管理和维护以及新建、改建道路上的交通信号灯、诱导屏及其他监控设施设置的职责;履行原市建设部门的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市交通运输部门不再履行城市中小型客车线路经营权审批职责。
七、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不再履行原市卫生部门的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原市人事部门、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但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承办推行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各类教育培训职责除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和考核职责。
九、市农业和渔业部门不再履行林业管理职责。
十、市文体旅游部门不再履行原市旅游部门的组织指导旅游定点工作的职责。
十一、市审计部门不再履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职责。
十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履行原市规划部门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职责。
十三、市水务部门不再承担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职责。
十四、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物价部门)、原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原市知识产权部门(市版权部门)的职责,但原市物价部门的定价职责除外。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原市卫生部门的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履行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的对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职责和对无证经营网吧行为的查处职责,按规定履行对无证经营娱乐场所行为的查处职责。
十五、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原市农林渔业部门的林业管理职责。
市城市管理部门不再履行市政道路、桥梁的管理维护,市政道路执法以及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履行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不再履行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依法强制拆除的职责;不再承担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法占有、使用、处分土地或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使用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
十六、市应急管理部门不再履行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矿商贸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再履行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七、市口岸行政部门不再承担口岸及特区检查站区域内建设项目、设施设备使用的行政审批职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