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赛腾股份:整体变更折股时,自然人股东新增股本涉及个税1972万,先获取区政府暂缓缴纳审批、后于IPO申报前缴纳,未涉及滞纳金
赛腾股份(603283.SH)于2017年12月5日发布招股意向书,披露曾于2015年4月整体改制过程中涉及个税缴纳情况,:1)、涉及两家合伙企业股东苏州赛伟及苏州赛越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36,129元及848,172元,已于2015年7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完毕;2)、涉及自然人股东孙丰、曾慧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8,657,600元(新增股本9328万元)及1,062,400元(新增股本531.2万元),依照财税〔2015〕41号已向区政府申请暂缓缴纳,并随后于2017年4月18日,两自然人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全部缴纳上述整体变更产生的个人所得税额。“2015年5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联合签发《缓征申请表》,同意暂缓征收孙丰、曾慧在本次整体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8,657,600元及1,062,400元。……2017年4月18日,孙丰向主管税务机关全部缴纳上述整体变更产生的个人所得税额18,657,600元,并分别取得“(14)苏地证汇00721324”《税收完税汇总证明》;同日,曾慧向主管税务机关全部缴纳上述整体变更产生的个人所得税额1,062,400元,并取得“(14)苏地证汇00721323”号《税收完税汇总证明》。”
《赛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2017.12.05】详细披露如下:
5、2014年12月第三次增资
(1)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19日,赛腾有限通过有关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300万元增加至1,397.849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97.8495万元由苏州赛伟及苏州赛越以现金认缴,本次增资的价格参考赛腾有限截至2014年9月30日单位账面净资产5.56元/每股注册资本,为6元/每股注册资本,其中苏州赛伟现金认缴出资额41.9355万元,实际出资251.6129万元,苏州赛越现金认缴出资额55.9140万元,实际出资335.4839万元。在本次增资中,苏州赛伟的资金来源于合伙人孙丰、曾慧对苏州赛伟的实缴出资额10万元,以及合伙人孙丰向苏州赛伟提供的借款241.6129万元,2016年2月5日,苏州赛伟在收到其新增合伙人实缴的出资款后全额归还对孙丰的借款241.6129万元;苏州赛越的资金来源于合伙人曾慧对苏州赛越的实缴出资额335.4839万元。孙丰、曾慧在本次增资中的出资资金来源于其个人及家庭多年积累所得。
在股东苏州赛伟及苏州赛越足额认缴上述新增注册资本后,众华于2014年12月31日出具“众会字(2014)第5865号”《验资报告》,确认截止至2014年12月30日,赛腾有限已收到苏州赛伟、苏州赛越缴纳的认缴款项587.0968万元,其中97.8495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增资完成后,赛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就上述增资事宜,赛腾有限已于2014年12月24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本次增资是否属于“股份支付”
孙丰、曾慧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增资前直接持有公司100%股权,本次增资后直接加间接持有公司99.91%股权,其实际在公司享有的股份比例有所下降,并未从公司获取以股份结算的对价,因此本次增资中孙丰及曾慧不涉及股份支付。孙刘芳为发行人员工,其通过苏州赛越在本次增资中间接获得发行人股份,但由于本次增资价格为6元/每股注册资本,高于赛腾有限截至2014年9月30日单位账面净资产5.56元/每股注册资本,增资价格较为公允,因此本次增资中孙刘芳也不涉及股份支付。
(3)本次增资公司历次增资、股权转让定价依据的差异
发行人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转让价格、公允性情况如下表:
(三)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1、股份设立基本情况
2015年4月18日,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筹)召开创立大会,会议决定以赛腾有限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155,450,076.82元为基数,折合股本12,000万股,剩余35,450,076.82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4月18日,众华出具了“众会字(2015)第5932号”《验资报告》,对赛腾电子设立时的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净资产折合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
2015年5月4日,赛腾电子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并取得注册号为320506000094542的《营业执照》。
整体变更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2、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公司改制后,苏州赛伟、苏州赛越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36,129元及848,172元已于2015年7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完毕。
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孙丰、曾慧于2015年5月填写《缓征申请表》,申请缓缴在本次整体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应纳个人所得税。2015年5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联合签发《缓征申请表》,同意暂缓征收孙丰、曾慧在本次整体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8,657,600元及1,062,400元。同时,孙丰、曾慧出具承诺,若未来因上述个人所得税缓交事项被税务机关追缴甚至处罚,均由其个人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包括公司可能招致的任何处罚导致的损失。
2017年4月18日,孙丰向主管税务机关全部缴纳上述整体变更产生的个人所得税额18,657,600元,并分别取得“(14)苏地证汇00721324”《税收完税汇总证明》;同日,曾慧向主管税务机关全部缴纳上述整体变更产生的个人所得税额1,062,400元,并取得“(14)苏地证汇00721323”号《税收完税汇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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