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税讯】海诺科技:因误将环保项目贴息资金作征税收入处理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66万,追溯调整往期数据
海诺科技(837974.OC)于2017年3月10日发布《海诺科技:2016年年度报告》称,2013年至2016年1-6月,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误将高性能空心玻璃微珠制备新型系列节能环保保温材料项目贴息配套等政府补贴收入按征税收入处理,导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666,666.66元,对应的少确认资本公积金额489,583.33元和未分配利润177,083.33元
大力税手附:
1. 贴息配套资金的的所得税待遇。
【海南地税】近日海南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热点问题:问:企业获得的有专项用途的政府贷款贴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因此,企业获得的有专项用途的政府贷款贴息,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新准则下的会计核算。
根据2017年5月10日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十四条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上述调整的贷款贴息拨付收到时间在财会〔2017〕15号之前,即其实施时间为“2017年1月1日已经存在的政府补助,适用未来适用法,不追溯调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12日(实施日期)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按照本准则执行。”因此,未来在企业取得该贴息配套资金时,应将该笔直接取得财政贴息做冲减“借款费用”处理。
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规定,“第十三条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一)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二)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第十四条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2017年1月1日已经存在的政府补助,适用未来适用法,不追溯调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12日(实施日期)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按照本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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