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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棚户区改造财税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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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财税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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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30 14:28:20 | 只看该作者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保[2009]295号

2010-01-14 | 作者: | 来源: 中国网 | 【 】【打印】【[url=]关闭[/ur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力争从2009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特别应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拆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5.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政策措施


(六)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七)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八)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九)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四、组织实施


(十)落实工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对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

(十一)健全工作机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工作指导。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地方各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十二)编制规划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

(十三)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四)强化监督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分别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正在实施的国有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按现有政策继续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01/t20100114_1327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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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1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同时废止。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2日


http://www.shuiwu114.com/zcfgkShow/6729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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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30 14:32:15 |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
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5〕5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8-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期,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5〕3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

2015年全国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已确定为540万套,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完成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对于已经签订合同并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需要;对于尚未签订合同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征收、拆迁以及补偿安置等工作。

二、科学编制2016-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做好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当地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状况和需求情况进行摸底统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2016年、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计划。在此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渠道筹集和安排资金。

三、主动参与研究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摸清本地区存量商品住房底数,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主动参与研究制定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对于人口较少、住房供需矛盾不突出、房价不高、市场房源较多的城市,应当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方式,将货币安置补偿款发放给被拆迁居民,由被拆迁居民自主到市场购买安置住房;或通过政府部门搭桥组织房源,严格审核商品住房价格,由被拆迁居民与开发企业按核定的价格签订购买安置住房合同或协议,政府部门根据合同或协议将货币安置补偿款支付给开发企业。对于人口较多、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较高、市场房源短缺的城市,确需新建安置住房的,要督促相关部门抓紧做好项目选址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四、积极稳妥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多渠道筹集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中央适当补助”的原则,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区财政困难状况、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目前,市县可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财政资金来源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等。具体如何安排、安排多少,应当根据当地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总体需要、相关资金来源状况、政府资金需求、上级补助等因素,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市县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市县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弥补的,可通过省级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二)尽快制定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办法。按照国发〔2015〕37号文件规定,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尽快制定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办法,对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具体范围、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方式、购买程序、购买服务资金来源、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等作出规定。市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办法,公开择优选择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
(三)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市县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跟踪和掌握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筹集进展情况等,按照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要求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度,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做好购买服务资金安排,向提供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需要。同时,要按照财政部规定,做好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信息公开工作。

五、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涉及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落实免收各项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同时,按规定免收省级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落实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政策。对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缴土地出让收入。
(三)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执行。

六、推广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地区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印发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财综〔2014〕76号),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予以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利息补贴。贴息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资金。贴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原则上不超过2个百分点。贴息期限按项目建设、收购周期内实际贷款期限确定。

七、管好用好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为使城市棚户区改造这一重大民生工程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各地区要管好用好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各地区通过虚报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或将城市道路拓展、重大工程建设等涉及的房屋拆迁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等方式,骗取套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各地区不得违规拨付或滞留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不得拖欠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款;不得将应当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财政资金、银行贷款、企业债券收入等资金,挪用于园区开发、对外借款、投资经营、弥补工作经费等支出。对于违反规定的,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八、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

各地区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纳入政府债务限额和预算管理,并加强对贷款用途的跟踪管理,不得挪用,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九、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各地区要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将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范围,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财政部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以适当形式向各地区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本地区的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以后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得分60分以下的地区,财政部将相应扣减分配该地区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数额,省级财政也要相应扣减分配该地区的省级补助资金数额。

财政部
2015年8月26日


http://www.shuiwu114.com/zcfgkShow/87790.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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