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天齐锂业:因往期少申报纳税,被地税稽查局追补税金并予50%处罚
天齐锂业(002466.SZ)于2018年1月30日发布公司债募集说明,披露2015年曾被稽查补缴2013年少缴税款(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共计32,352.09元,同时稽查局依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未进行纳税申报”条款予以50%处罚。
《天齐锂业: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2018-01-30】详细披露如下:
3、发行人的税收违法情况
就发行人的税收违法情况,主承销商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方式予以核查:
(1)登录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网站、地市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地税)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2)查阅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相关文件。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受到的税务处罚为3项,涉及罚款金额为18,376.05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5月18日,四川省射洪县地方税务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射地税稽罚[2015]4号),就天齐锂业2013年少申报缴纳营业税2,549.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7.50元、房产税24,104.30元、车船税130.50元、少贴印花税5,439.80元,合计32,352.09元,处以罚款共计16,176.05元;2015年10月27日,天齐锂业就“补13年所得税稽查时地税少开发票”事项缴纳违章罚款2,000元;2015年9月10日,天齐锂业江苏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罚款200元。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金额较小,情节较轻,且四川省射洪县地方税务局和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已出具该等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因此,天齐锂业及天齐锂业江苏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在上述网站未查询到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情形的信息。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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