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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中国税务报】境外运动员的出场费如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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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 00:24: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境外运动员的出场费如何缴税


问:我们公司邀请了几位境外运动员到梅赛德斯奔驰中心表演,支付给运动员的出场费和比赛奖金,应该如何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家体委关于来我国从事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收入应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税的通知》(国税发〔1993〕89 号),外国或港、澳、台演员、运动员来华、来大陆从事演出或表演,对其取得的收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严格依照《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我国政府同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征税。

因此,提问中涉及的境外运动员的出场费,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比赛名次获得的奖金,若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免税规定,即个人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若不符合上述规定,需应按税法规定缴税。

此外,为了促进我国和其他各国之间的文化、体育交流与合作,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大多还规定,对演艺人员或运动员根据政府间相关协议从事的文化交流活动,其所得在来源国应予免税。

(来源: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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