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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法规] 上证函[2017]121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落实减持新规相关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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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8 22:39: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落实减持新规相关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上证函[2017]1217号
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2017年5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同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为落实减持新规要求,规范本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减持行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报送减持基础信息,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填报及更新维护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信息变更情况。
  二、大股东减持基础信息主要包括股东名称、证件号码、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存在大股东时,上市公司应填报第一大股东的上述信息。
  三、董监高减持基础信息主要包括董监高的身份证号、沪市A股证券账户、任职起始日期、上任伊始原定任职结束日期等。若董监高提前离职,上市公司应及时填写相关董监高的“实际离职日期”。上市公司在披露董监高减持计划公告后,应当及时申报或变更减持预披露日,并在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中关联相应的减持计划公告。
  四、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规定,如实填报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信息,主要包括一致行动人的名称、证件号码、持股比例、合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不存在大股东的,应当填报第一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信息。单一股东持股量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但因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股达到5%以上的,也应当填报上述信息。
  五、多地上市公司应当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境外上市股本信息,并向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核实减持基础信息,做好填报与更新维护工作。
  六、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基本情况、股东、董监高等相关信息填报和更新维护的具体负责人,应当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相关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及本通知的要求,做好信息填报与更新维护工作。
  七、各上市公司应在2017年11月30日前,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大股东、董监高、一致行动人及境外上市股本等相关信息,并对前期已经填报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在此之后出现新的适用情形,或已填报数据发生变更时,上市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更新。
  八、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要求及时填报、更新,或者所填报的信息存在差错、遗漏的,本所将视情况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http://www.shui5.cn/article/7a/118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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