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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浙江国税:项目公司扣除房地产企业受让土地价款的,中间发生股权转让受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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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8 14:48: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价款增值税进项扣除的问题
已办理
发布日期:2017-08-17 16:44 浏览次数:5

一、类别:网上咨询
二、受理日期:2017年08月17日
三、回复日期:2017年08月28日
四、主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财税〔2016〕140号第八条第(三)款: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营改增后,如果2017.1月甲企业2亿元拿地后,成立A项目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权100%由甲企业拥有,房地产大约开发2年时间,全部销售。一个月后2017.2月1日,为了融资需要,乙信托公司向A项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2000万元,同时提供借款6000万元,时间18个月,年利率12%,2018.7月31日到期还本付息(6000+1080),同时乙公司减资2000万元(股权平价结转,商业目的是为了融资)。请问:2019.1月项目3.5亿元货值全部销售后,2亿元的土地价款,增值税可以扣除进项税2/1.11*0.11=0.198198亿元吗?(中途股权有变更)
五、回复内容:
答: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途股权变更不影响土地价款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http://www.zjtax.gov.cn/art/2017/8/17/art_212_1507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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