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2014—201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立案稽查。经过检查发现其存在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对其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缴税款、滞纳金合计283万余元。
该公司以经营石油化工产品的贸易结算业务和交易业务为主,稽查人员调取了该公司账册凭证以及相关资料进行调查取证。检查中,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在2014年、2015年将取得的收入分为主营收入、其他收入和投资收益三部分,经核算,该公司利润率仅有百分之几,明显低于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为此稽查人员针对该涉税风险,从该公司的收入成本项目入手进行仔细分析排查。通过对有关帐册、征管系统数据及从石油交易所调取原始记录资料进行一一核对,发现存在收入和成本不匹配的事实,稽查人员要求该公司就有关成本项目提供相关详尽资料并作相应说明,但该公司无法解释和提供,并承认在成本项目上的确存在把关不严、记帐不规范的事实,最终接受稽查人员采取核定征收办法补缴2014年、2015年度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16万余元。
税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229号)规定,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本案中,稽查人员通过调取第三方资料比对发现涉案企业存在收入、成本等会计资料缺失,而且企业无法解释并补全资料,这种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因此,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企业2014、2015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税务机关提醒,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以合法凭证记帐,必须真实反映收入、成本等项目,切不可抱着侥幸心理,以为账目混乱凭证残缺税务机关就无法查清,此种情况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