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焦作万方:子公司往期转售未入库亦未取得发票的电煤,且确认收入未结转成本、形成会计差错376万元,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更正
焦作万方(000612.SZ)于2018年4月3日发布年报,披露子公司焦作万方电力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转售未入库亦未取得供货方发票的电煤,且确认了“其他业务收入”、未结转成本,形成会计差错3,757,929.23元(大力税手注:根据年报披露上下文关系,系2013年9月采购电煤一批8981.12吨——由A公司的关联方B供货,含税金额4,396,777.20元,不含17%增值税销项税的金额为3,757,929.23元),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更正。
会计差错更正的内容:公司原全资子公司焦作万方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电力)2013年9月采购电煤一批8981.12吨,金额4,396,777.20元。该批电煤万方电力未入库直接转卖给郑州国能煤炭有限公司,于当期11月份收到该笔货款并确认了其他业务收入。由于该批电煤未入库亦未取得供货方发票,当年未结转该批电煤的成本,形成会计差错3,757,929.23元,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更正。 《000612焦作万方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2018.4.3】详细披露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2013年9月,按照省政府煤电互保政策“省内发电企业必须使用省内煤”的要求,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焦作万方电力有限公司向A公司采购电煤,预付煤款1100万元,A公司向本公司供煤13913.26吨,金额7712482.48元,由其关联方B公司向本公司供应电煤8981.12吨,金额4,396,777.20元。由于该煤价格远高于本公司同期从山西购煤的价格,为减少损失,本公司将8981.12吨电煤直接转卖给郑州国能煤炭有限公司,于11月收到该笔货款及发票,确认了其他业务收入。A公司提议由实际供货方B公司向本公司开具发票,由于该提议会导致收款方和供货开票方不一致,存在较大税务风险,本公司未同意,A公司没有提出可行解决办法。在此期间,经办人员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职,导致上述业务停滞。直至2017年10月才妥善处理,形成会计差错3,757,929.23元。……
会计差错更正的内容:公司原全资子公司焦作万方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电力)2013年9月采购电煤一批8981.12吨,金额4,396,777.20元。该批电煤万方电力未入库直接转卖给郑州国能煤炭有限公司,于当期11月份收到该笔货款并确认了其他业务收入。由于该批电煤未入库亦未取得供货方发票,当年未结转该批电煤的成本,形成会计差错3,757,929.23元,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更正。
受影响的各个比较期间报表项目名称:2013年末资产负债表、2013年利润表,2014年--2016末末资产负债表,2017年第1季度末资产负债表,2017年半年度资产负债表,2017年第3季度末资产负债表。
累积影响数:-2,818,44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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