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欣锐科技:整体变更时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涉及个税获准延期支付、并披露扣缴时间节点和个人股东承担风险的双重承诺
欣锐科技(300745.SZ)于2018年5月3日发布公告,披露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涉及个税获准延期支付,并披露关于扣缴时间节点和个人股东承担责任的双重承诺。
1.发行人向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出具承诺函:向个人股东支付股息红利或支付年度考核奖金时,除扣除应缴个人所得税外,支付剩余款项时优先补扣补缴转增股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不足部分在以下3个时间节点中最先发生的时间节点缴清:1)企业上市的次月15日内;2)转增股本的个人再转让股权的次月15日内;3)转增股本满5年时。
2.个人股东已出具承诺函:如税务部门要求缴纳,将另行以自有资金申报及缴纳该部分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如有),该等税款缴纳事项与公司无关;如公司因上述事项被税务部门认定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因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遭受处罚的,相关个人股东承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300745欣锐科技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2018.5.3】详细披露如下:
(十八)发行人历史沿革的税收缴纳情况
1、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发行人股本演变过程中因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发行人股东已按规定缴纳,具体请参见本节前述股权转让部分的“定价依据及个税缴纳情况”。
2、发行人历次分红、送股过程中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发行人设立至今没有发生分红、送股行为,不涉及相关个税缴纳事项。
3、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过程中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发行人于2016年8月26日向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提交缓缴个人所得税的申请文件,并于2016年8月26日取得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深地税南受执[2016]11017号),该《税务事项通知书》就发行人股东缓缴本次整体变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完成备案登记。
该等个人所得税款的缴纳,发行人已向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出具承诺函:向个人股东支付股息红利或支付年度考核奖金时,除扣除应缴个人所得税外,支付剩余款项时优先补扣补缴转增股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不足部分在以下3个时间节点中最先发生的时间节点缴清:1)企业上市的次月15日内;2)转增股本的个人再转让股权的次月15日内;3)转增股本满5年时。
截至本确认意见签署日,发行人股东吴壬华已按规定缴纳其在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中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发行人股本演变过程中因股权转让、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相关个人股东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税务部门要求缴纳,将另行以自有资金申报及缴纳该部分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如有),该等税款缴纳事项与公司无关;如公司因上述事项被税务部门认定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因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遭受处罚的,相关个人股东承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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