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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科恒股份:计提2016-2017年现金奖励2400万元、用于奖励子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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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4 12:40: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科恒股份:计提2016-2017年现金奖励2400万元、用于奖励子公司管理团队(附母公司向子公司员工发放奖励等的个税扣缴及所得税扣除问题)



科恒股份(300340.SZ)于2018年4月23日发布公告,披露计提2016年度、2017年度现金奖励分别575.37万元、1,825.12万元,共计2400.49万元用于奖励子公司浩能科技管理团队,“结合浩能科技目前在手订单情况,预计浩能科技计超额完成2018年业绩承诺为大概率事件,按谨慎性原则,超出业绩承诺50%计提2016年度、2017年度现金奖励分别:575.37万元、1,825.12万元。合计2,400.49万元于2017年度计提。”


《300340科恒股份关于计提全资子公司现金奖励的公告》【2018.4.23】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4681294?announceTime=2018-04-23

证券代码:300340证券简称:科恒股份公告编码:2018-020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全资子公司现金奖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全资子公司现金奖励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能科技”)计提现金奖励事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提现金奖励的情况概述

1、计提现金奖励的原因

2016年11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陈荣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473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浩能科技90%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浩能科技于2016年11月9日完成资产过户事项,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完成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股份发行事项。

该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公司与补偿责任人签署的《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业绩奖励主要内容如下:

“若浩能在盈利补偿期间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超过浩能累计盈利预测数,则超过部分的50%用于奖励浩能管理团队。

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以下任一标准:

(1)浩能在盈利补偿期间累计实现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甲方本次购买浩能90%股权的交易总价格的20%。”

2、计提现金奖励的金额

绩补偿责任人承诺浩能科技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人民币3,500万元、4,500万元和5,500万元。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浩能科技2016年度、2017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分别为:4,650.73万元、8,150.23万元。

浩能科技2016、2017年度实现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98,902,598.56元、-14,249,190.03元,累计为:84,653,408.53元;购买浩能科技90%股权交易总价的20%为9,000万元。

结合浩能科技目前在手订单情况,预计浩能科技计超额完成2018年业绩承诺为大概率事件,按谨慎性原则,超出业绩承诺50%计提2016年度、2017年度现金奖励分别:575.37万元、1,825.12万元。合计2,400.49万元于2017年度计提。

二、本次计提现金奖励的审批

1、董事会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计提全资子公司现金奖励的议案》;

2、监事会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计提全资子公司现金奖励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浩能科技于2017年计提现金奖励事项符合会计准则,相对于2018年度一次性计提全部现金奖励方式更具财务的连续性和审慎性原则,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此次计提现金奖励事项。

3、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浩能科技于2017年计提现金奖励事项符合会计准则和审慎性原则,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此次计提现金奖励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计提现金奖励事项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三、备查文件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2、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4、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审计报告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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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14 12:42:39 | 只看该作者

母公司向子公司员工发放奖励等的个税扣缴及所得税扣除问题

各地税局

地区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

发放董事长奖励基金应按何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0.6.24

【发布日期】: 2010年06月2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内容:

母公司发放董事长奖励基金,年末一次发放,发放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大部分为子公司员工,请问应按哪个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母公司发放给部分员工的董事长奖励基金,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计税办法代扣代缴,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标注:属于工资薪金性质。

青岛地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1]4号 2011.1.11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1


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被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母子公司两个单位在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分别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该员工应到为其缴纳“三费一金”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青岛国税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1.1.14

时间: 2011-01-14 来源: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http://www.qd-n-tax.gov.cn/JinQiWenJian/201101/t20110114_29074.htm


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


解答: 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标注:企业所得税下的工资薪金认定。

宁波地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度关于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摘自网络)


问:集团公司派到下属企业工作的人员,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工资由下属企业支付,请问下属企业是否可以列支该部分工资?


答:可以。


标注:企业所得税下的工资薪金认定。

浙江国税

浙江国税: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12.3.22


7、集团公司派到下属企业工作的人员,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工资由下属企业支付,请问下属企业是否可以列支该部分工资?


答:集团公司派员到下属企业工作,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职工工资应在集团公司列支,否则应按劳务费处理。


标注:企业所得税下的工资薪金认定。

萧山国税

萧山2011年度汇算清缴资料(摘自网络)


6、母公司对子公司员工的现金奖励母公司对子公司员工的现金奖励,母公司可否税前列支?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公司应按什么所得项目代扣代缴?


母公司对子公司员工的现金奖励,母公司应视同向个人直接进行现金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应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

宁夏地税

地方热点问答:母公司对子公司人员的奖励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2018.3.12

http://www.nxds.gov.cn/info/1141/19415.ht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子公司员工不在母公司任职,其取得的奖金不属于与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母公司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子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标注:中国税务报之前宣传也有这样的口径。

厦门地税

厦门地税 咨询主题: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2014.8.5

留言人:冯女士   留言时间:2014-08-05 http://www.xm-l-tax.gov.cn/xmdscms/zixun/2014/00000000025381.html


主题内容:


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每月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其工资及奖金如何扣除?子公司能每月直接支付工资奖金给派遣员工吗?子公司的这部分工资奖金支出能税前扣除吗?


回复主题:   回复: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回复人:12366咨询中心

回复时间:2014-08-06 10:37:01


回复内容:


您好!个税部分:对于咨询中所称的母子公司分别发放工资的,纳税人应在母子公司分别扣缴税款后,合并当月收入,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后就扣除已扣缴税款的余额做自行申报,或者委托母子公司中的一方代为办理自行申报。


企业所得税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因此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明确,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问题所述母子公司可就其每月分别向派遣员工支付的工资及奖金,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按上述规定分别进行税前扣除。(税政二处)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mid=1&cid=1338&aid=1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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