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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杂项] 【上市公司税讯】伯特利:公司前身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性质(外籍人士持股25%)、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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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3 23:15: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伯特利:公司前身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性质(外籍人士持股25%)、且合法取得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故享受外商投资所得税优惠合法合规


伯特利(603596.SH)曾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招股说明书,披露美籍自然人顾镭作为伯特利有限股东期间,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性质,公司认为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此期间持续有效,伯特利有限以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证书、有权享受相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无需补缴已减免税款。

大力税手注:

1.往期法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已于2010年11月被废止)第五条规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其内外资股权比例不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比例的,除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再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而应按照内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


2. 《2012年税务司答记者问》相关意见: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也符合存续经营条件的,不属于经营期不足10年的情形,不适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税款的规定。

我公司(集团)下属的一家子公司是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该子公司5年前与外商合资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资出资比例为25%(以下简称孙公司),子公司与孙公司生产同类产品,孙公司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给子公司,由子公司集中对外销售。现集团拟准备整体上市,为规避内部交易、减少同业竞争,子公司准备吸收合并孙公司,外资股份不撤出。请问,目前操作合并,已享受的定期税收优惠应如何处理?

核心词: 企业合并  外商投资  免征  资产  企业重组  所得税  外国投资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 2012-09-21

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由于尚存在按原税法规定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形,因此,在具体执行中,原则上应按原税法中相关规定的法理原则来处理。按照原《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规定的原则加以判断,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也符合存续经营条件的,不属于经营期不足10年的情形,不适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税款的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大力税手附:

1)、伯特利资本市场历程:2015年6月,伯特利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16年1月,伯特利股票在新三板挂牌,代码为“835470”,证券简称为“伯特利”。2018年3月27日提交招股说明书、实现转板上市。
2.外商投资企业身份:根据招股意向书附录,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3月1日向伯特利有限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皖府资字[2007]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4日为发行人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皖府资字[2007]72号)。

《603596伯特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8.3.27】详细披露如下:

10、历史沿革中发生的信托投资情况

在鑫源投资将其持有的伯特利有限25%股权转让给美籍人士顾镭的过程中,顾镭与相关方曾签署《信托投资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经鑫源投资协调,2006年12月20日,顾镭与于境外设立的CAATEngineeringPtyLtd.签署一份《信托投资合同》,约定CAAT公司将60万美元交于顾镭信托投资,顾镭需将该笔资金用于对伯特利有限的股权收购。该笔资金信托受益人为鑫源投资,顾镭收购伯特利有限的股权后,所享有的权利归属鑫源投资享有。

鑫源投资与顾镭于2007年1月31日签署《股权并购协议》,将其持有的伯特利有限25%股权(对应375万元人民币出资额)以56.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顾镭。自顾镭持有伯特利有限25%股权期间,伯特利有限一直按照《信托投资合同》的约定将该部分股权对应的利润分配支付给鑫源投资。

顾镭于2011年12月与美籍人士袁永彬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伯特利有限25%股权转让给袁永彬,袁永彬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合法拥有伯特利有限25%的股权。《信托投资合同》及相应的信托安排已于顾镭将所持伯特利有限25%的股权向袁永彬转让完成之日终止。

……因此,围绕顾镭受让伯特利有限25%股权所签署的《信托投资合同》,表面上看是顾镭受托持有伯特利有限的股权,实际上是在当时国内条件下,奇瑞汽车及其配套企业采取的一种激励方式,其目的是要吸引像顾镭这样的海外优秀汽车技术人才,发展民族汽车工业和自主汽车品牌。鑫源投资其时基于伯特利有限的长期发展,也希望通过该等激励安排进一步提升与奇瑞汽车的合作。

……
2、2007 年 6 月,伯特利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2007 年 1 月 31 日,伯特利有限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美籍人士顾镭以等值可兑换外币折合 435 万元人民币购买鑫源投资持有的伯特利有限 2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375 万元),全体股东签署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书》和《公司章程》。同日,鑫源投资与顾镭签署了《股权并购协议》。……

(4)信托持股事项不影响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性质

就鑫源投资向顾镭转让其所持伯特利有限25%的股权事宜,伯特利有限已取得如下审批:

2007年鑫源投资向顾镭转让伯特利有限股权时,安徽省商务厅于2007年2月出具《关于同意外资参股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的批复》(皖商资执字〔2007〕121号),同意前述股权转让,并同意就该事项签订的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伯特利有限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于2007年3月1日获得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号:商外资皖府资字〔2007〕72号)。

鉴于上述信托持股关系存续期间,其时生效适用的《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并未对信托持股关系是否需履行相关审批、登记程序予以明确规定,顾镭与鑫源投资相关信托持股事项未办理审批及登记程序,未违反其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就上述事项,公司现时的商务主管审批部门——芜湖经开区管委会于2015年8月10日出具《关于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委托持股等相关事宜的确认函》予以确认:顾镭与CAAT公司签署《信托投资合同》,CAAT公司向顾镭支付资金,委托顾镭收购伯特利有限的股权,所享有的权利归属于鑫源投资;相关事项未向芜湖经开区管委会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也未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规定,持有伯特利25%的股东为顾镭,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此期间持续有效,公司不会因此被批准机关撤销已颁发的批准证书,相关事宜不影响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合法、合规性。

综上,伯特利有限上述信托持股事项虽未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但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该等事项不影响伯特利有限外商投资企业性质。

(5)顾镭持股期间,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①顾镭持股期间,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

顾镭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安徽省芜湖市国家税务局于2007年6月26日出具芜国税通〔2007〕4508号通知,对伯特利有限2007年-2008年免征所得税,2009年-2011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予以备案。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废止)的相关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②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合法性

顾镭作为伯特利有限股东持有股权期间,伯特利有限已履行了相关的主管部门审批及工商登记程序,并已经取得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芜湖经开区管委会已于2015年8月出具《关于股东委托持股等相关事宜的确认函》确认,持有公司25%股权的合法股东为顾镭。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性质,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此期间持续有效,公司不会因此被批准机关撤销已颁发的批准证书,相关事宜不影响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国税主管机关芜湖市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8月24日出具《证明》,确认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所适用的国税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能够依法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和/或代扣代缴各项税款,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公司地税主管机关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7年3月8日及2017年8月25日分别出具《说明》,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该文件出具之日依法申报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政策和偷税、逃税、漏税、欠税等行为而受到主管地税机关处罚的情形。

综上,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身份合法合规,不存在因相关信托事项被撤销的风险。顾镭作为伯特利有限股东期间,伯特利有限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按照其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享有相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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