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亿通科技:往期中央空调投入使用后未计入房产原值、被稽查追征房产税并加征滞纳金
亿通科技(300211.SZ)曾于2011年1月14日提交IPO材料,披露往期中央空调投入使用后未计入房产原值,被稽查追征房产税并加征滞纳金。“2009年5月将一套美的水冷中央空调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该设备原值680,478.37元,你单位未按规定并入房屋原值申报缴纳2009房产税”;稽查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补征房产税,计680,478.37×(1-30%)×1.2%×7/12=3,334.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432.99元。”
《T00247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1.1.14】详细披露如下:
2010年6月,公司聘请常熟海虞税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虞所”)对公司进行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自查,海虞所出具了《涉税审核建议书》,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已于2010年8月2日缴纳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2010年7月26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稽查局”)通知将在2010年7月29日起对公司进行检查。在公司自查的基础上,2010年7月29日8月2日,税务稽查局进入亿通科技开始进行现场检查。 税务稽查局经现场检查后于2010年9月20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苏州地税稽处[2010]132号)认为:“你单位于2009年5月将一套美的水冷中央空调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该设备原值680,478.37元,你单位未按规定并入房屋原值申报缴纳2009房产税”,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补征房产税,计680,478.37×(1-30%)×1.2%×7/12=3,334.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432.99元。以上补税、滞纳金合计3,767.33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苏州地税稽处[2010]132号)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相关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截至2010年10月8日,公司已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苏州地税稽处[2010]132号)的要求缴纳相关税款及滞纳金,并按照规定进行了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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