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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 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相关资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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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2 08:42: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都有哪些地方取消劳务资质了?

文:何博士说税


1、2016年4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号),批准在浙江、安徽、陕西三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标志着我国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拉开帷幕。


2、2016年5月10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建建发〔2016〕188号印发了《浙江省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1)试点地区:杭州市和嘉兴市。


(2)试点时间:三年左右的时间。

(3)试点内容:逐步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积极发展建筑业专业作业企业;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管理;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责任;完善劳务人员技能培训考核制度;全面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推进劳务市场信息化建设;推进劳务分包计价管理改革。


3、 2016年5月19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建市函〔2016〕902号印发了《安徽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1)试点地区:安徽省全省。


(2)试点时间:自2016年6月1日起。


(3)试点内容:取消建筑劳务资质;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建立“三项”制度清单(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实名制管理制度、培训上岗制度 );明晰“三方”用工关系(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和作业人员)。


4、2016年5月31日,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陕西省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1)试点地区:西安市、安康市和陕西省建工集团、西安市建工集团。


(2)试点时间:2016年到2018年。


(3)试点内容:建立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建筑工人技能培训和考核机制;明确建筑用工工资管理行为;构建社会保障体制;弱化劳务企业资质,鼓励小微技能企业发展;开展务工网项目建设;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5、2017年11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17〕763号),提出了十五个方面的改革措施。


(1)构建新型建筑用工体系:专业作业企业应当与建筑工人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班组长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专业公司或注册个体工商户,作为建筑工人的合法载体,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提高建筑工人的归属感。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备案制。


(3)引导劳务企业转型发展。


(4)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对进入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到2020年实现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全覆盖。详见:


(5)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争取到2025年实现建筑业工人培训全覆盖。


(6)完善建筑业技能鉴定体系。


(7)建立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


(8)健全保障薪酬支付的长效机制:建立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黑名单”制度,对存在拖欠工资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将“黑名单”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并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9)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将劳动合同信息纳入实名制管理,严禁用劳务分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杜绝代签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


(10)健全社会保险缴费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施工企业(包括专业作业企业)应在劳动合同的薪酬中列明用于建筑工人参保所需费用,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


(11)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境。


(12)强化组织领导。


(13)加大资金投入和财税支持。


(14)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15)发挥工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积极作用。


6、2017年12月19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鲁建建管字〔2017〕15号发布了《山东省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详见:春天来了:取消劳务企业资质、鼓励班组长注册个体工商户等


7、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青建工〔2018〕116号发布了《关于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详见青海省取消施工劳务资质,推行建筑用工实名制


8、2018年6月4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的公告》(〔2018〕第 7 号),详见:重磅!施工劳务资质取消又增一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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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12 08:43:03 | 只看该作者
山东省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行方案


为推进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的函》(建办市函〔2017〕798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同志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建筑业劳务用工组织模式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更加规范、更有活力的建筑业劳务市场;深化建筑工人权益保障机制改革,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构建更加和谐、更加明晰的建筑业劳务用工关系;深化建筑工人教育培训和考核鉴定制度改革,弘扬“齐鲁工匠”精神,培育一支更懂技术、更高素质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

二、改革内容

(一取消劳务企业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一律取消对劳务企业的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列入建筑市场监管事项。


(二)暂时保留劳务企业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鉴于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为便于省内劳务企业出省承揽业务,我省仍然暂时保留建筑业劳务企业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已经取得以及拟申请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继续按现行有关管理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许可事项。各市、县(市、区)不得以省内取消劳务资质要求为由,停止受理劳务资质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

(三)发展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通过引导现有劳务企业转型、鼓励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企业或注册个体工商户,推动发展一批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手工木工和装配式建筑施工等职业(工种)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登记后,可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当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其所从事的主要工种、联系人等基本信息;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报送信息在本部门网站公开发布。

(四)采取多种灵活建筑劳务用工方式。赋予建筑业企业更多用工选择权,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自主选择具备相应作业能力和从业资格的劳务队伍或建筑工人,既可以与劳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也可以直接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赋予建筑工人更多务工自主权,建筑工人自主选择用工企业,既可以与劳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直接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引导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保有一定数量的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骨干技术工人队伍。

(五)明晰“三方”用工关系。按照“总承包负总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项目的建筑作业活动负总责,并依法承担全部用工责任;直接与建筑工人确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下同)对本企业的用工行为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对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负监督责任,对直接与建筑工人确立劳动关系的企业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行为负连带责任。

(六)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严格实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建筑工人工资。建立健全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登记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信用信息等事项,发布建筑用工和求职信息,逐步实现全省互联互通。积极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条件,全面落实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管理责任,严格执行作业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各项规定,严厉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问题,加快推进危险岗位“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提升工地宿舍和工地食堂设置保障水平。保障建筑工人的休息休假、民主管理、劳保福利、社会保险、职称评定、文化生活等合法权益。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建筑工人纳入保障对象,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市民化,享受城镇化政策。

(七)完善建筑工人培训考核鉴定制度。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制度,采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师傅带徒弟等方式,对自有工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推广体验式教育基地建设,确保上岗前掌握应知应会技能,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发网上学习培训系统。完善建筑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发展一批建筑工人技能鉴定机构,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工作。通过制定施工现场技术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发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信息等方式,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调动建筑工人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到2020年培育100万名职业化产业工人,中级工以上的建筑工人占比达到25%。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用工制度改革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负责人员,并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12月30日前将分管领导和负责人员名单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当地“小微企业”管理,享受优惠发展政策;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专项资金对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的支持。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建筑用工违法违规查处机制,加大检查督查力度,严肃查处不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不执行实名制管理、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和在培训考核鉴定中弄虚作假的企业、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并记入诚信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四)总结反馈工作经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建筑业用工制度改革工作进行跟踪调研、定期评估,及时总结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自2018年起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书面报送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本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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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建工〔2018〕116号

西宁、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8〕10号)精神,推进我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劳务企业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从2018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一律取消对劳务企业的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列入建筑市场监管事项。

所有已取得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律按照此通知要求进行专业作业企业网上登记备案。

鉴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尚未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有出省施工意愿的劳务企业可在青海省住建厅办理相关出省手续。

二、发展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通过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推动发展一批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木工等职业(工种)作业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以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登记后,应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http://jzsc.qhcin.gov.cn/,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录入企业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所从事的主要工种、劳务人员信息、企业法人信息、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由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通过监管平台向全社会公布。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通过监管平台选择专业作业企业。

三、推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建立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考勤记录、诚信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专业作业企业要将现场劳务人员的相关资料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实、备查。

四、强化用工管理。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督促专业作业企业与作业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等负总责,对专业作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负监督责任,对专业作业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负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劳务作业分包管理与考核制度,建立专业作业企业、人员数据库,根据专业作业企业管理实力、人员技能、施工业绩、诚信履约等关键指标,建立企业内部的专业作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风险防范机制。

五、完善建筑工人培训考核鉴定制度。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制度,采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师傅带徒弟等方式,对自有工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推广体验式教育基地建设,确保上岗前掌握应知应会技能,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发网上学习培训系统。完善建筑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发展一批建筑工人技能鉴定机构,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工作。通过制定施工现场技术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发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信息等方式,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调动建筑工人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到2020年,建筑业初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比例达到30%左右。

六、加强专业作业企业信用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要求,加强专业作业企业信用管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评价结果应用,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参考诚信评价结果择优选择专业作业企业。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用工制度改革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负责人员,并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实施。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4月30日前将所属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备案审核登记人员名单(姓名、单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如已有账号的请注明)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监管处。联系电话:0971-6146181、6145762(传真)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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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12 08:45:57 | 只看该作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的公告
〔2018〕第 7 号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有关“取消劳务企业资质,实行专业作业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就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的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企业不需要提供施工劳务资质;持有营业执照的劳务作业企业即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分包作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活动中不再将劳务作业企业是否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列为检查内容。

二、为便于省内劳务作业企业出省承揽业务,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未废止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前,我省保留已经取得的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延期等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劳务作业企业出省承接业务,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需要提供资质的,企业可依法向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许可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予以按原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施工劳务资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许可部门)不得以省内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为由,停止办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劳务作业企业实行备案制。劳务作业企业备案载体为“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备案内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注册地点等。

新设立的劳务作业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对外公布;省外首次进苏承揽劳务作业的企业,按上述要求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的劳务作业企业备案信息的真实性由企业负责。

四、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成立自有劳务作业企业;现有劳务作业企业可采取独资、控股、混合所有制或通过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做大做强劳务经济实体;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劳务作业企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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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12 08:51:22 | 只看该作者


这里,也许将成为虚开发票的新“乐园
文/段文涛
发生在建筑业的一项变化,引起了笔者的思考。

2016年以来,已有多省开展了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的试点工作。即,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企业不需要提供施工劳务资质;持有营业执照的劳务作业企业即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分包作业。另,以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班组长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专业公司或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新型市场主体也将出现。

以后,施工企业可自主选择具备相应作业能力和从业资格的劳务队伍或建筑工人,既可以与劳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也可以直接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已是趋势所向,估计今明两年即可全部实行。

首先,笔者认为这是好事。如有关部门所说,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提高建筑工人的归属感,充分调动企业和广大建筑工人的积极性,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实现新型城镇化提供有力支撑。

同时,笔者也注意到,此项变化给建筑业、房地产业(包括其他发包方企业)带来的税收风险问题。

早在营业税时期,建筑业的税收(主要是所得税)管理、发票虚开等问题,就已是冰山雏形,或者说是大家心知肚明的隐患深埋区。只是当时建筑业尚未纳入增值税范围,建筑业(含建造、修缮、装饰等)发票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所以它的作用还没完全显露,但在它身上做文章的已经不少。

随着全行业营改增的推开,建筑业进入了增值税行业,载有建筑业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始发挥其抵扣销项税额的功能了,其抵税功效已暴涨。

而如今建筑劳务企业取消资质要求了,只要持有营业执照(现在的营业执照如何办大家都懂的)的劳务作业企业,乃至以个人为主体注册的(以作业为主)公司或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承接劳务分包业务,这大型冰山也许正在加快聚合了。

建筑业营改增后,“分包”尤其是“劳务分包”立马成为了建筑企业、筹划大师、乃至虚开发票专业人士所觊觎的领域,只是有了资质的限制,尚不能大展拳脚。而往后,对建筑劳务企业资质要求取消了,以笔者个人微薄的专业知识和肤浅的职业经验来预测,建筑劳务作业企业、含有建筑劳务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将成为虚开发票的新乐园。

狰狞的冰山矩阵已然集结,正蓄势待发,泰坦尼克的水手们,你们醒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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