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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新三板税讯】中导光电:子公司补缴往期新增实收资本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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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8 23:06: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三板税讯】中导光电:子公司补缴往期新增实收资本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及滞纳金共23万元,未受处罚


中导光电(839092.OC)曾于2016年7月29日发布法律意见书,披露曾于2014年苏州中导补缴了2009年因增加实收资本少申报的印花税12.99万元,同时加征滞纳金9.89万元,未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罚。

《839092中导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1》【2016.07.29】详细披露如下:

反馈问题5: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2)以上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3)公司针对违法行为的整改措施是否真实、有效。

回复:
……
经查阅《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核查,2013年12月20日,苏州市昆山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分局向苏州中导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昆地税七复通知[2013]03号),因苏州中导2009年6月未申报缴纳实收资本印花税的原因向苏州中导补征缴纳印花税129,866元,加收滞纳金9.89万元,苏州中导于2014年1月向税务局补缴了该等款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2与28日颁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五)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根据此项规定,加收滞纳金属于征税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苏州市昆山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2016年6月30日出具证明,证明截至目前,苏州中导能按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暂未发现苏州中导因偷税而被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前述苏州中导被要求加收滞纳金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另外该事项发生于报告期外且苏州中导已积极履行其缴纳义务,故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事项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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