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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8 23:10: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三板税讯】延安医药: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公司开具发票及货款结算行为均在机构所在地海南省


延安医药(839010)曾于2016年7月29日发布公告,披露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又称“延安洋浦”)注册地(海南)与经营地(上海)不一致,该主体签署合同的开具发票及货款结算行为均在机构所在地海南省。“延安洋浦主要从事药品经销活动,对于经公司销售的产品,均由延安洋浦与客户签订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货款结算等销售活动。公司发票开具及货款结算等行为均发生在其机构所在地海南省,不存在在外县(市)销售货物的行为,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对于经公司销售的产品,公司均向海南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均在其各自机构所在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完成增值税的缴纳工作。”

大力税手注:

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延安医药”、又称“延安洋浦”),由延安洋浦、上海延安于 2010 年 3 月 15 日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名称为“上海延安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临时报告]延安医药:公开转让说明书》【2016-07-29】,延安洋浦设立时的注册地即位于海南省,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为上海莘建东路58弄C座 201-209、801-802、812818,公司存在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况。

   

资料来源:互联网查询


资料来源:《[临时报告]延安医药:公开转让说明书》【2016-07-29】

《839010延安医药补充法律意见书2》【2016.7.29】详细披露如下:

问题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公司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的原因、公司接受日常业务监管情况及税收的安排。请公司就未披露事项做补充披露。

回复:
……
(一)公司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的原因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公司2001年10月设立时的注册地为海口市金贸区富成大厦B座2005室;2001年12月,公司注册地变更为洋浦干冲办事处招待所103号;2002年7月,公司注册地变更为洋浦干冲办事处商业楼103号;2007年10月,公司注册地变更为洋浦普瑞豪苑6幢2单元502房。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公司设立时的注册地即位于海南省,其业务也以海南省内的药品销售为主。随着公司发展,公司业务逐渐向海南省以外扩张,并先后成立或收购了上海延安、延安医药、延安湖北、江苏三花、广州香草、镇江前化等子公司。延安洋浦为贸易型企业,为方便开展业务和管理上海两家重要子公司,公司将一部分工作人员与合同管理工作转移至上海,但公司仍然在位于海南的办公地址内正常办公,包括公司的人员管理、开票、报税等。……

(3)2016年1月20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延安洋浦是海南省通过GSP认证的合法药品经营企业。经其核查,延安洋浦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无经营假劣药品及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记录。

2.接受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商局监管情况

根据延安洋浦的工商档案资料,公司每年均在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商局办理企业年度检验或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三)公司税收的安排

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延安洋浦主要从事药品经销活动,对于经公司销售的产品,均由延安洋浦与客户签订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货款结算等销售活动。公司发票开具及货款结算等行为均发生在其机构所在地海南省,不存在在外县(市)销售货物的行为,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对于经公司销售的产品,公司均向海南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均在其各自机构所在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完成增值税的缴纳工作。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了公司增值税申报表、税收缴款凭证等,认为公司对于增值税的缴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已取得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涉及税务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因此,延安洋浦及其下属子公司均应在其各自登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核查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税收缴款凭证等,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已取得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涉及税务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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