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洪都航空、中直股份发布半年报:飞机制造军工企业都享受了哪些税收优惠?
作为飞机制造军工企业,洪都航空(600316.SH)和中直股份(600038.SH)分别在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半年报中详细披露了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列示如下:
1.洪都航空(600316.SH)
《洪都航空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8.31】详细披露如下:
增值税
根据财税字[1994]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江西洪都国际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国际机电”)生产、销售及供应的军工产品及军工协作产品免征增值税。
附: 财税字[1994]11号(条款有效):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货物以及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征、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 (一)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1)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2)军马场;(3)军办农场(林厂、茶厂);(4)军办厂矿;(5)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2、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管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1、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2、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3、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军工系统以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四)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进口其他货物,应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将进口的免税货物转售给军队、军工系统以外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国际机电均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率。
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税[1995]27号《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军品的科研生产专用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科研生产中军品、民品共用无法分清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按比例减征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根据财税字[1987]32号《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的规定,军需工厂的房产,为照顾实际情况,只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自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印花税
根据国税发[1990]2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总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查、通讯装备)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2. 中直股份(600038.SH)
《中直股份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8.31】详细披露如下:
(1)增值税 根据财税字[1994]11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33号),对部分直升机生产(定货)合同在办理相关的免税手续后,免征增值税。 本公司出口产品(EC120直升机机体、Y12飞机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2]7号)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具体操作规程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附: 国税函〔1999〕633号:为使军品科研生产的税收征管工作与军品科研生产合同的审核鉴证工作相衔接,自1999年9月15日起,对新签订的军品研制合同和军品生产(订货)合同,以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品研制合同鉴证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品生产合同鉴证章”(附印模式样)作为免税印鉴的依据,原各军工总公司审核鉴证合同的印章停止使用。
(2)所得税 本公司下属哈尔滨哈飞航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哈飞航空‖)于2015年7月24日取得编号为GR201423000165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两年,自2015年至2017年7月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本公司下属江西昌河航空工业有限公司(―昌河航空‖)于2015年经复审认定取得编号为GR20153600023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自2015年至2017年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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