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8-6-17 14:23 编辑
【上交所公司债税讯】山西潞安矿业:下属企业将代持的限售股进行减持,名义持有人按照限售股减持缴纳所得税、出资方收到税后投资收益按照贷款服务利息收入缴纳所得税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公告,披露多项涉税补缴相关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主要梳理如下:1).财务公司因叠加执行财税[2015]3号和财税[2015]9号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税收政策,补缴所得税281.99万元。 2).职工食堂液化气等转出进项税额、补缴增值税12.30万元。3).下属企业减持代持限售股缴纳两次所得税:名义持有方按照限售股政策缴纳所得税、委托方(实际出资方)收到税后投资收益按照贷款服务利息收入缴纳所得税等。
其中,下属企业减持代持限售股、缴纳两次所得税事项为:上海潞安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上海投资公司下属子公司北京潞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仁福投资签订关于万达院线相关股份的委托代持协议,委托上海仁福投资作为北京潞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持有人认购万达院线股份,北京潞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实际出资者,对万达院线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2016年北京潞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售上海仁福投资所持有的股票。
上海仁福投资在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其主管税务机关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为依据,认为万达院线股票取得的相关投资收益应当在上海仁福投资注册地计算缴纳税款。因此上海仁福投资在上海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将其出售股票的收益扣除应交的所得税后的余额转交给北京潞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潞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为其所属地在北京,因此当地税务机关即北京市国税局及北京平谷区地税局认为应按属地原则在北京缴纳税款。但根据事项事实重于形式的原则,且税款已经入国库,没有产生税源流失,同一笔款项不重复交税的原则,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采取如下处理方式:平谷区地税局认定上海仁福投资代北京潞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万达院线股票的行为为贷款服务行为,取得的投资收益为贷款服务的利息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中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北京潞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按照实际收到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在北京缴纳的所得税是按照扣除上海仁福投资已交的税金后计算缴纳的所得税(针对此纳税事项,北京潞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聘请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所得税咨询报告书)。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及附注》【2018.4.27】详细披露如下:
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 3、重要前期差错更正
1.集团公司……
2.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有限公司
(1)司马煤业本部
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退还所得税9,064,096.41元,在编制2017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时,已对该项差错进行了更正及重述,调减年初应交税费9,064,096.41元,调增年初未分配利润9,064,096.41元;同时调减2016年度所得税费用9,064,096.41元。
(2)子公司山西潞安司马铁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退回所得税18,387.92元,在编制2017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时,已对该项差错进行了更正及重述,调减年初应交税费18,387.92元,调增年初未分配利润12,411.85元,调增年初少数股东权益5,976.07元,同时调减2016年度所得税费用18,387.92元。上述差错事项进行更正后,调减年初应交税费9,082,484.33元,调增年初未分配利润9,076,508.26元,调增年初少数股东权益5,976.07元,其中调增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4,694,370.07元,同时调减2016年度所得税费用9,082,484.33元,调增2016年度少数股东损益5,976.07元。
3.潞安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本年度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对财务公司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后期辅导,认为公司在2014、2015年同时执行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1%(财税[2015]79号)、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1%(财务{2015}3、9号)政策有误,两个政策不能叠加执行。因此补缴所得税款2,819,874.85元,在编制2017年度比较财务报表及附注时,已对该项差错进行了更正及重述,调增年初应交税费2,819,874.85元,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2,537,887.36元,调减年初盈余公积281,987.49元,其中调减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1,880,010.56元,同时调增2016年度所得税费用2,819,874.85元。
4.山西潞安瑞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瑞泰投资公司补充确认对合营方上海凯赛研发中心有限公司2016年度的投资收益36,249,173.96元,并且补提2016年度盈余公积4,068,551.73元,调增年初长期股权投资期36,249,173.96元,调增年初盈余公积4,068,551.73元,调增年初未分配利润32,180,622.23元,其中调增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36,249,173.96元,同时调增2016年度投资收益36,249,173.96元。
5.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慈林山煤业有限公司
(1)慈林山煤业税收自查发现以前年度职工食堂所用的液化气等材料已做进项税抵扣,所以本税收自查对该部分已抵扣的进项税做补税处理,所以补交增值税122,993.28元,同时补交其他税金附加7,379.60元,本次自查还发现以前年度应交未交的印花税164,450.60元,一并补交,因上述事项调减以前所得税73,705.87元。
(2)调整2016年度当期所得税8,689,052.36元,导致调减2017年度年初应交税费8,689,052.36元,同时调增2017年度年初未分配利润8,689,052.36元。
上述差错事项进行更正后,调减年初应交税费8,467,934.75元,调增年初未分配利润8,467,934.75元,其中调增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7,882,800.46元,同时调减2016年度所得税费用8,689,052.36元。
6.上海潞安投资有限公司
2010年上海投资公司下属子公司北京潞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仁福投资签订关于万达院线相关股份的委托代持协议,委托上海仁福投资作为北京潞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持有人认购万达院线股份,北京潞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实际出资者,对万达院线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2016年北京潞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售上海仁福投资所持有的股票。
上海仁福投资在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其主管税务机关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为依据,认为万达院线股票取得的相关投资收益应当在上海仁福投资注册地计算缴纳税款。因此上海仁福投资在上海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将其出售股票的收益扣除应交的所得税后的余额转交给北京潞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潞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为其所属地在北京,因此当地税务机关即北京市国税局及北京平谷区地税局认为应按属地原则在北京缴纳税款。但根据事项事实重于形式的原则,且税款已经入国库,没有产生税源流失,同一笔款项不重复交税的原则,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采取如下处理方式:平谷区地税局认定上海仁福投资代北京潞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万达院线股票的行为为贷款服务行为,取得的投资收益为贷款服务的利息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中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北京潞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按照实际收到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在北京缴纳的所得税是按照扣除上海仁福投资已交的税金后计算缴纳的所得税(针对此纳税事项,北京潞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聘请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所得税咨询报告书)。
上述差错事项进行更正后,调减年初其他应收款48,790,098.70元,调减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61,294.09元,调减应交税费11,116,248.41元,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19,244,923.64元,调减年初少数股东权益18,490,220.74元,其中调减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15,395,938.91元。
7.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1)新疆煤化工子公司新疆潞新力德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补缴2009-2015年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调增年初应交税费907,915.50元,调增年初其他应付款761,795.58元,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1,669,711.08元。
(2)新疆煤化工子公司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新合实业责任有限公司国税局检查补缴2015年增值税及滞纳金,调增年初应交税费316,603.01元,调增年初其他应付款103,885.12元,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420,488.13元。
(3)新疆煤化工子公司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酒泉工贸有限公司调整2014年进项税,调增年初应交税费5,732,179.75元,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5,732,179.75元。
上述差错事项进行更正后,调增年初其他应付款865,680.70元,调增年初应交税费6,956,698.26元,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7,822,378.96元,其中调减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4,957,432.67元。
8.山西潞安郭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1)郭庄煤业2016年度税务检查漏缴增值税及其附税31,068.23元,该项会计差错采用追溯调整法,调增年初应交税费31,068.23元,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31,068.23元;同时调增2016年度营业成本29,309.65元,调增税金及附加1,758.58元。
(2)根据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结果,郭庄煤业少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655,087.29元,该项会计差错采用追溯调整法,调增年初应交税费1,655,087.29元,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1,655,087.29元,同时调增2016年度所得税费用1,655,087.29元。
(3)郭庄煤业由于上期填列错误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多列70,269.82元,该项会计差错采用追溯调整法,调减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70,269.82元,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70,269.82元,同时调增2016年度所得税费用70,269.82元。
上述差错事项进行更正后,调减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70,269.82元,调增年初应交税费1,686,155.52元,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1,756,425.34元,其中调减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1,229,497.74元,同时调增2016年度营业成本29,309.65元、调增税金及附加1,758.58元,调增所得税费用1,725,357.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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