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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杂项] 【上市公司税讯】密尔克卫:整体变更时资本公积转增形成新增9020万元注册资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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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7 21:26: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密尔克卫:整体变更时资本公积转增形成新增9020万元注册资本(改制前夕引入联想溢价增资形成1.47亿资本公积),律师认为自然人股东无须就转增事项缴纳个税


密尔克卫(603713.SH)于2018年6月25日发布IPO招股意向书,披露公司前身密尔克卫有限2015年7月发生整体变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形成新增注册资本由9020万元(979.7494万元增加至10,000万元),其律师论证属于股权(票)溢价、自然人股东无须就本次资本公积增资注册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

1).律师对相关政策的解读:财税〔2015〕116号关于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而发行人2015年7月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于2015年7月21日完成并取得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因此,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0号公告不适用于发行人本次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发行人2015年7月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仍适用的国税发[1997]198号、国函发[1998]289规定和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股本溢价形成的资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大力税手注: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形成来源——主要系君联茂林2015年6月新增资形成1.47亿元:(1)密尔克卫有限于2015年4月将注册资本由722万元增加至753.6534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1.6534万元由陈银河以现金1,250万元认缴18.8413万元,由李仁莉以现金850万元认缴12.8121万元;(2)密尔克卫有限于2015年6月将注册资本增加至979.7494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26.0960万元由君联茂林以15,000万元认缴,其中:226.096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14,773.904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上述两次增资,密尔克卫有限形成资本公积(股权溢价)合计16,842.2506万元。因此,密尔克卫2015年7月注册资本由979.7494万元增加至1亿元所转增的资本公积9,020.2506万元来源于上述两次现金增资所形成的股权溢价。

大力税手注:君联茂林于2014年2月26日由北京君联同道投资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联想控股(天津)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名称为“北京君联茂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3).律师核查结论:发行人2015年7月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来源于其2015年4月和5月增资时股东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溢价,根据当时有效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无须就此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未就2015年7月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事项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当时有效的税收法规的规定。

《603713密尔克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2018.6.25】

(七)2015年7月发行人资本公积金转注册资本,说明各股东增资的比例,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

经核查,密尔克卫有限与2015年6月23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方式将密尔克卫有限的注册资本由979.7494万元增加至10,000万元,本次增资为同比例转增。

本次增资前后各股东出资金额情况如下:


在本次增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未就本次资本公积增资注册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本次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1.发行人本次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来源于其股东的股权(票)溢价

(1)经2015年3月16日股东会决议同意,密尔克卫有限于2015年4月将注册资本由722万元增加至753.6534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1.6534万元由陈银河以现金1,250万元认缴18.8413万元,其中:18.8413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1,231.1587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由李仁莉以现金850万元认缴12.8121万元,其中:12.8121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837.187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经2015年5月15日股东会决议同意,密尔克卫有限于2015年6月将注册资本增加至979.7494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26.0960万元由君联茂林以15,000万元认缴,其中:226.096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14,773.904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由于上述两次增资,密尔克卫有限形成资本公积(股权溢价)合计16,842.2506万元。因此,密尔克卫2015年7月注册资本由979.7494万元增加至1亿元所转增的资本公积9,020.2506万元来源于上述两次现金增资所形成的股权溢价。

2.密尔克卫有限自然人股东未就本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1月16日发布的《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的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而发行人2015年7月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于2015年7月21日完成并取得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1010900018468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0号公告不适用于发行人本次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

根据发行人2015年7月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仍适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税的批复》(国函发[1998]289)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股本溢价形成的资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发行人2015年7月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未就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违反当时有效的税收相关法规的规定。

根据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分别于2017年2月27日、2017年7月24日出具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确认发行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能按时申报,无欠税信息。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陈银河、李仁莉已就个人所得税事宜出具承诺函,承诺:“1、如因本人未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要求本人补缴相应税款时,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应补缴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以避免给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或影响。2、就公司2015年7月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承诺如下:若税务机关要求本人在其减持公司股份前补缴前述所涉个人所得税,本人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另行以自有资金自行申报、一次性补缴个人应缴纳的全部个人所得税,具体以税务机关通知的金额为准,缴纳事项和公司无涉。”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2015年7月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来源于其2015年4月和5月增资时股东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溢价,根据当时有效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无须就此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未就2015年7月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事项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当时有效的税收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2015年7月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于2015年7月21日完成,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0号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发行人2015年7月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0号公告的规定。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已取得其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证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股东上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宜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全体自然人股东已出具承诺,如未来被要求补缴相应税款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应补缴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以避免给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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