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宏达抛光磨料有限公司安置残疾人就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15-06-12 琼国税函〔2015〕222号
文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文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文国税发〔2015〕5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若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则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因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中对安置残疾人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