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70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税收处罚] 【新三板税讯】灏景传媒:往期将102万元捐赠支出全额在当期税前扣除,被纳税调增、...

[复制链接]

6902

主题

8290

帖子

2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29056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7-19 23:14: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三板税讯】灏景传媒:往期将102万元捐赠支出全额在当期税前扣除,被纳税调增、追缴所得税并处0.5倍罚款——系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所得税鉴证报告时工作疏忽所致


灏景传媒(835478.OC)曾于2016年1月27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2015年初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所得税鉴证报告时工作疏忽(该税务师事务所已出具了其责任的证明),导致2014年实际发生102万元捐赠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等事项,被纳税调增、追缴所得税21.98万元、并处0.5倍罚款。“在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公司存在以下应调而未调整事项:①公司2014年捐赠支出共计102万元,公司2014年利润总额1,193,843.72元,准予税前扣除金额为143,261.25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876,738.75元;②非公司费用支出16,427.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16,427.00元;③2015年8月补申报缴纳2014年度印花税13,910.04元,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3,910.04元。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79,255.71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19,813.93元。”

《835478灏景传媒关于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2016.1.27】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1949387?announceTime=2016-01-27

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收到《厦门市海沧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地税沧罚告【2016】3号),预计将会于2016年1月29日收到正式处罚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处罚事项

在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公司存在以下应调而未调整事项:①公司2014年捐赠支出共计102万元,公司2014年利润总额1,193,843.72元,准予税前扣除金额为143,261.25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876,738.75元;②非公司费用支出16,427.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16,427.00元;③2015年8月补申报缴纳2014年度印花税13,910.04元,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3,910.04元。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79,255.71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19,813.93元。

二、受到处罚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公司2014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以0.5倍罚款即109,906.97元。

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税务处罚

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税务处罚事项。

四、处罚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受到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主要原因在于公司2015年初委托的年度所得税汇算中介机构(厦门诚圣税务师事务所),在出具所得税鉴证报告时工作疏忽所致(该税务师事务所已出具了其责任的证明),基于当时事件的实际情况,公司按要求已于2016年11月27日补缴了企业所得税219,813.93元,并已及时如实反馈。今后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对于本次的处罚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鉴于本次行政处罚金额较小,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特此公告。

灏景(厦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7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2165

----------------------------------------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您,专心创业去改变世界;我,专业服务免财税之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标签索引|OK CaiShui.com ( 粤ICP备2022051489号 )

GMT+8, 2024-10-3 18:18 , Processed in 0.055210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