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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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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5 21:17: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8-9-25 21:43 编辑

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专题


1、依照财税36号文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作废】 - 依据是财税〔2017〕58号

2、财税36号文附件一之第四十六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及财税36号文附件2之第十二条规定: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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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25 21:20:41 |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3〕74号 发布日期:2013-10-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24日
  
    附件: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四、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五、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六、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七、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八、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及其他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十、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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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25 21:22:58 |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3〕86号 发布日期:2013-10-24
  飞狼财税通编注:2017.08.2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7〕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对本文附件2的分支机构名单进行了增补,详见:财税〔2017〕67号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3.11.2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本文附件1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自 2013年8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的《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附件2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的《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以下称《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9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 件:附件:1.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一) 2.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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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25 21:35:07 | 只看该作者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来源:时间:2016-05-27浏览次数:1402字号:[[url=]大[/url] [url=]中[/url] [url=]小[/url] ]视力保护色: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为规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内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的管理。
未被汇总的非法人的二级或三级地区分支机构对其下一级分支机构申请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本办法。
企业可以在申请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提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消费税申请。已经获得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资格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汇总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申请条件

企业应根据总机构的行业性质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

(一)工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
2.总机构为工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工业企业);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总机构能够准确提供税款分配比例的计算数据;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二)商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
2.总机构为商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商业企业),分支机构为非工业性质;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三)服务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
2.总机构为服务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服务业企业);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总机构为混业经营的纳税人,根据主营业务分别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企业类型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资料

《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工业企业填报,附件1);
《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商业企业填报,附件2);
《服务业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服务业企业填报,附件3)。

(二)办理流程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属同一区局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申请,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终审。审批时间为9个工作日。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属同一区局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申请。文书受理岗受理后即时办结。

取消汇总申报纳税分为纳税人申请和税务机关取消两种方式。纳税人申请取消汇总申报纳税,应填写《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附件4), 交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文书受理岗受理后即时办结。

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其汇总申报纳税资格自动取消。

四、税款分配比例的确定

(一)工业企业

1.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纳税,应依据相关指标计算确定总、分支机构的税款分配比例。参与计算的指标为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水电费支出,3项指标的权重均为25%,另外25%权重归属于总机构。
2.用于计算税款分配比例的各项指标数据均为申请受理之日的上月会计数据。具体填报口径为:
固定资产:企业总、分支机构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期末净值。
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归属于总、分支机构“应付职工薪酬”的计提数。
水电费支出:当期实际支付的归属于总、分支机构的水电费。

3.计算公式如下:

总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25%+总机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25%+总机构应付职工薪酬所占比例×25%+总机构水电费支出所占比例×25%
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25%+分支机构应付职工薪酬所占比例×25%+分支机构水电费支出所占比例×25%
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应分摊的税款=总机构应申报缴纳税款总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

税款分配比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已批准汇总申报纳税的工业企业申请增加或减少汇总申报纳税分支机构时,其税款分配比例相应进行调整。
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工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按照工业企业类型汇总申报纳税的混业经营纳税人,其申报的服务业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按照以上规则进行税款分配。

(二)商业企业

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纳税,不确定固定的税款分配比例。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或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以下公式填报《汇总申报税款划分明细表》(附件5):
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实现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申报的当期销售额总额
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应分摊的税款=总机构应申报缴纳税款总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
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按照商业企业类型汇总申报纳税的混业经营纳税人,其申报的服务业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按照以上规则进行税款分配。

(三)服务业企业
服务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五、相关涉税业务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经批准汇总申报纳税后赋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分支机构被取消汇总申报纳税资格的,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申报
汇总申报纳税单位在办理涉及汇总税种的纳税申报时,由总机构统一进行申报,各被汇总单位不需单独申报。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办理汇总税种纳税申报时未按实际情况填报《汇总申报税款划分明细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申请取消其汇总申报纳税资格。
(三)纳税证明
汇总申报纳税单位对汇总期间的纳税情况申请开具汇总税种纳税证明时,可以申请开具汇总的纳税证明。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应附《分支机构名单》。
(四)发票管理
已批准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发票的领购、缴销、认证等管理工作统一由总机构负责,自汇总申报纳税生效之日起,各被汇总单位应当缴销结存发票,以总机构名义开具发票。各被汇总单位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代开发票。汇总申报纳税单位之间移送货物不得开具发票。
(五)税收优惠业务
已批准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增值税、消费税报批类、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统一由总机构办理,汇总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
(六)“免抵退”税业务
汇总申报纳税单位在办理“免抵退”税及各项出口退(免)税单证时,由总机构统一进行申报,各被汇总单位不需单独申报,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不在各被汇总单位之间分配。
(七)退抵税(不含出口退税)业务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需办理增值税、消费税退、抵税业务的,退抵税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按照税款分配比例对总、分支机构的已入库税款分别办理应退、应抵税额。
(八)纳税评估及税务检查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评估及税务检查工作统一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和生产经营情况有查实权。
(九)注销税务登记及非正常户管理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总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先取消总、分支机构的汇总申报纳税资格;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如资料齐全、没有未结事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后直接核准注销。
总机构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总、分支机构的汇总申报纳税资格自动取消,解除非正常户时,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重新申请汇总申报纳税。
(十)其他税收业务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他税收业务,按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权限办理。
六、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5月16日



http://www.szgs.gov.cn/art/2016/5/27/art_252_43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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